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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被判死緩非司法進步

http://www.CRNTT.com   2013-07-10 10:47:43  


 
  死緩雖形式上屬於死刑,在現行立法將“死緩”改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標準提高後,死緩實際上已變為同無期徒刑無實質區別的自由刑而非生命刑

  7月8號,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被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雖然表面上仍然屬於死刑的執行方式的一種,即形式上屬於死刑,但實質上相當於無期徒刑性,但死刑的威懾力在於其執行,脫離執行的死刑不具備死刑本身的威懾力,其獨有的威懾力就僅僅是剝奪自由的威懾力。對於死緩而言,其所具有的威懾力應當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改為死刑立即執行的威懾力,一方面是改為無期徒刑後無期徒刑作為終身自由刑所帶來的威懾力。

  法院判決“死緩”通常在形式上天衣無縫,左右逢源。但是實踐中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往往在考驗期滿後就被減為無期徒刑,因而死緩同無期徒刑實際差異不大,尤其是在現行立法將死緩改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標準提高之後,死緩實際上已經演變為同無期徒刑沒有實質區別的自由刑而非生命刑。其威懾力的來源並非死刑本身而是無期徒刑。 
   
不能用“死刑該廢”論證判決的公正性  
 
   在廢除經濟犯罪死刑之前,公平地適用死刑,才是司法的任務,不能用廢除死刑的邏輯來論證具體裁判的公正性

  在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新華社午後發布的時評《依法審判劉志軍昭示法治精神》,比起新華社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主旨的時評,《人民日報》則以《法治精神的彰顯》為題,稱此判罰“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也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實現了個案公正。”更有網友稱,貪污受賄屬於經濟類犯罪,原本就不應該判處死刑,將劉志軍判為死緩,正是在司法實踐中推動了“廢除經濟犯罪死刑”。

  對此觀點,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毛立新在微博上表示,“廢除經濟犯罪死刑,是正確的方向,但這是個立法問題。在廢除之前,公平地適用死刑,才是司法的任務。不能把二者混為一談,不能用廢除死刑的邏輯來論證具體裁判的公正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尚未廢除經濟犯罪死刑,司法就應當保證平等適用死刑,不能讓一部分人享有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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