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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被判死緩非司法進步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10 10:47:43 |
指責“司法不公”與“廢除死刑”訴求不衝突 指責“司法不公”、呼籲對劉志軍嚴格執法與呼籲“廢除死刑”的訴求並不衝突,不消除特權,就無法解決死刑本身的人權問題 在劉志軍判決結果出來之後,有人就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呼籲廢除死刑與呼籲對劉志軍“嚴格執法”的微博貼在一起,嘲諷其觀點分裂。其實,指責“司法不公”、呼籲對於劉志軍嚴格執法與呼籲廢除死刑的訴求並不衝突。死刑的本身雖是人權問題,但在國家公職人員觸犯刑法本應處以死刑而判“死緩”則就是超越個人權利邊界的特權,呼籲對劉志軍嚴格執法正式要打破甚至消除特權,在人人平等的情況下,解決死刑本身的人權問題。 專欄作家劉遠舉在《特權無法消解“惡法”——從死緩到名人超生》一文中指出,“從更本質上看,人權問題的本質就是特權。……當某些群體的權力越過了個人權利的邊界,侵入了公民個人權利範圍的時候,從被侵犯者的角度看,這形成了人權問題,而從侵犯者來看,這就是特權。所以,特權是人權問題的始作俑者,不消除特權,就無法解決人權問題。” 對嚴重腐敗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況下,對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腐敗犯罪國家公職人員依法判處死刑,並非對限制、減少死刑適用的否定 對於懲治高官腐敗犯罪處以死刑的看法,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趙秉志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彭新林在共同撰寫的《當前懲治高官腐敗犯罪的法理思考》一文中認為,限制、減少死刑適用並逐步廢止死刑雖是符合國際社會理性抗制犯罪之大趨勢的。但在我國刑法目前對嚴重腐敗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況下,對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腐敗犯罪高官依法判處死刑包括立即執行,這並不是對限制、減少死刑適用的否定,而恰恰是嚴格了死刑的適用標準。這也是我國限制、減少死刑適用並逐步廢止死刑進程中正常的、合法合理的步驟與現象。 在實踐操作中,司法不公導致對死刑的“選擇性適用”,讓“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 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權力、金錢和司法之間的曖昧關係,甚至由於死緩的存在以及死緩同無期徒刑之間並沒有實質性的差異,導致死緩適用同無期徒刑的適用沒有根本分野,應當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在這種混亂中得以逃脫“罪犯可以從死刑變無期,從無期變有期,最後逃離法律制裁”的擔憂,也讓包括法律從業者在內的專業人士難以輕易對貪污受賄罪廢除死刑予以肯定。 而對於普通民眾來說,他們關心的其實並不是死刑的存廢,更在司法公正本身。對於各級法院來說,不僅應該堅持最嚴格的證據標準和法律來適用死刑,更應該杜絕死刑的“選擇性適用”,不能讓“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逃脫公正的死刑判決。 結語: 正如專欄作家劉遠舉所說,對“惡法”的反對與消解,應從法規層面上批評它,反對它,而不是權力通過腐敗來規避,使“惡法”對自己不起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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