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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閩台融合發展的法治保障與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在評估主體的選擇上,人大、台灣事務主管部門可考慮聯合或單獨在政府機關及司法機構中的涉台業務主管部門、台商協會等涉台民間自治社團、高等院校或研究機構中的涉台研究院所、兩岸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金融機構等涉台實務部門中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並以此為基地開展論證諮詢、委託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等立法前程序。在具體組織實施過程中,考慮到涉台信息可能因敏感或涉密需要特別調查許可權,在模式上若完全委託第三方,則有可能因信息獲取的缺失而導致結論有失公正和科學。故宜採用“立法機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主導,委託第三方參與”的方式,競爭遴選具有專業優勢的匹配第三方,與立法機關、台灣事務主管部門共同完成立法前準備工作以及立法論證工作。

  再次,增加立法規則的透明度。值得肯定的是,2020年7月17日,廣東省為貫徹落實惠台政策措施,廣東省政府台辦、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等十四家有關部門,制定了一批貫徹落實相關惠台政策措施的辦事指南,分類分事項進行指引,基本包括政策說明、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事程序、諮詢方式幾個部分。整體上,路徑清晰、要求明確,將各類優惠政策扎扎實實地落到實處。

  當前,信息技術的飛速進步為透明度原則的實現創造了物質條件,透明度變得越來越容易實現。通過一個網站就可以將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向社會公開,既方便快捷又不會耗費太多的人力物力,甚至涉台法規草案和立法文件也可以在網上實現公開,鼓勵台胞參與立法進程,共同制定行業標準。政府相關部門提供諮詢範圍不僅應包括法律政策,還應包括投資機會和項目信息,後者是台胞更為關注的。所以,建議應建立及完善提供一般宣傳信息的政府門戶網站,線上發佈和提供信息、通知、評論和審查建議草案,諮商,同時開發建設數字“第一家園”對台一體化服務平台,完善信息推送制度和辦事指南。

  最後,建立立法後評估機制,就是要通過精細化、科學化的標準對立法的品質進行評價,發現法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適時加以修改完善。“承載法治的法律強調規則性和邏輯性,強調適用中的可操作性,但是法治並非、也不可能僅限於此,人類的倫理、道德、審美以及人類價值與人格尊嚴的共識等,也都在觀念、意識、精神和原則的層面上支撐和引導著法治的存在與運行。”〔17〕涉台立法萬不可與社會學或公共政策管理等經驗性學科切割,安身於純粹規範學科的世界之中,相反,它必須逐步面對法律實施效果而非效力之判斷,探討實際運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並藉此瞭解其在兩岸地方社會及文化脈絡中的存在、運作與影響。

  (二)保障社會民生融合發展需求,拓展涉台地方立法所涉領域

  如前所述,“非限縮型”的全面法治現代化就亟需我們關注所有台胞群體對象,積極探索在法制層面健全台灣同胞參與社會、文化活動的機制,鼓勵台灣同胞融入福建省法治發展進程。

  從適用對象來看,在閩台胞包括了不同年齡、不同社會階層、不同行業的群體。在閩未來的涉台地方立法中,應更加關注多元化台胞群體的利益均等,實現權利保護的平衡。例如:在閩非台企中就業的台籍員工勞動權保護、在閩台籍未成年人的教育權保護、在閩困難台胞的社會救助權、在閩台籍配偶權利保護等不同利益群體的權利訴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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