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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閩台融合發展的法治保障與路徑 | |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
從內容來看,除了應繼續根據經濟融合發展需要増修規則外,還應逐步為基礎設施、社會領域、文化領域融合發展不斷增加或完善政策制度供給。 1. 經濟領域。江蘇省人大審議中的《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條例》(草案)中將經濟領域融合重點放在以下八個方面,即“健全管理體制機制、開展土地綜合管理改革試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授權、擴大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促進投資開放和貿易便利化、深化落實台胞台企‘同等待遇’、優化台胞台企融合的法治環境”。〔18〕從法治保障角度而言,應依託福州(平潭)、廈門、泉州、漳州等對台產業園區和自貿區,由台辦牽頭,組成專家、實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研究隊伍,探索推進各產業領域惠台政策管理機制化的實踐路徑,確保台胞台企市場參與的同等待遇、打造公平競爭法治環境、排除投資制度障礙與阻力。 當前福建省涉台專項立法中,經濟領域立法包括:《福建省閩台近洋漁工勞務合作辦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福建省促進閩台農業合作條例》《福建省台灣船舶停泊點管理辦法》。其中,閩台近洋漁工勞務合作業務已經日趨萎縮,可以適時啟動《福建省閩台近洋漁工勞務合作辦法》立法存廢審議;《福建省台灣船舶停泊點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新近修正;《福建省促進閩台農業合作條例》於2009年制定,已經順利實施十餘年,可適時進行立法後實施效果評估,研擬増修完善舉措。相較而言,目前,較為緊迫的是,應及時修訂《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於1994年制定,2010年修訂,時隔16年,衹修正過一次;相比其上位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已多次修法,1994年制定,2016年修正,2019年修訂。隨著兩岸產業發展情勢變化,系列涉台政策的不斷出台,加上自貿區建設的推進,10年前修訂的《辦法》已經越來越滯後於閩台形勢。同時,2012年兩岸商簽《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2019年頒佈《外商投資法》、修訂《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法律發展新情況,使得福建省台商投資保護也面臨新的要求。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為進一步深化閩台經貿合作,為台胞投資創造更加公平的投資環境,應考慮再次啟動福建省《辦法》的修訂。 2.基礎設施 當前兩岸產業合作中,生產要素的流動與障礙、基礎建設不足問題仍有改善與補強。在基礎設施連通方面,兩岸客運航線、物流交通、金門、馬祖同福建沿海地區通水、通電、通氣、通橋均是基礎融合發展的重要著力點。 跨境基礎設施連通,必然涉及兩岸不同法律制度和行政體制之間的衝突。圍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相關的行政管理、審批許可程序、安全及材料標準、施工資質、徵地拆遷、工程保險、環境保護、海域使用權、航道通行權、關稅制度、貨幣制度等,兩岸法律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圍繞基礎設施運營,也存在口岸設置、行政管轄、營運救援應急預警、安全防務、特許經營等諸多法律差異。因此,閩台相關部門應未雨綢繆提前開展法律、政策和規則研究,先行佈局共同決策治理的協調機制,明確中央和區域許可權劃分,確定有決策許可權的主體;拆分出不同的法律議題,遵循“適用屬地法律”的基本準則,降解兩岸間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衝突和複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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