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文化大觀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 
中評智庫:再論中國南海主張的代表權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此外,2015年7月出版的《南疆史料選輯》一書,為台灣當局遴選後的南海檔案進行編輯出版。查看此書內容有:(1)1947年含有南海斷續線的《南海諸島位置圖》;(2)記載“歷史性水域”的《南海政策綱領》也在其中。〔69〕結合劉志攻的澄清函和《南海政策綱領》,可呼應:(1)中國政府2011年7月6日外交照會的“歷史性所有權”絕非“翻譯錯誤”;(2)中國在南海地區確有提出“歷史性所有權”。故,完全符合構成《公約》第298(1)(a)(i)條之“歷史性所有權”內容,排除仲裁庭的管轄權。

  奇怪的是:(1)2014年12月16日仲裁庭給菲國的第15個問題,竟無劉志攻的澄清函,菲國也未引用,仲裁庭反斷章取義地將“2014年9月1日的馬英九發言”視為中國的“違背己方利益證據”,予以採用。(2)仲裁庭審查《南疆史料選輯》,也直接無視了《南海政策綱領》這一關鍵檔案存在。仲裁庭與菲國討論了“2014年9月1日的馬英九發言”和《南疆史料選輯》一書後,在裁決書輕率定論:中國從未在南海提出過歷史性所有權,支持了菲國主張。〔70〕可見,仲裁庭對證據做了區別處理,片面采納不利於中國的證據,忽視對菲國有殺傷力的證據。

  仲裁庭將“2014年9月1日的馬英九發言”視為“違背己方利益證據”予以采納,顯然不妥:(1)台灣當局非中國合法代表,台灣地區領導人及其行政管理機構人員,也絕非中國政府的高級官員,不能代表中國合法政府意志;(2)縱使退一步,假設中國政府願意認可台灣當局之言論,但馬的發言與中國政府對“祖產”詮釋的內容明顯不符,不能視為中國南海主張,相反,後續劉志攻的澄清函更接近中國政府的意思表示。換言之,仲裁庭斷章取義的采納證據違反“2758號決議”精神,公然枉法裁判。

  六、結論

  中國因特殊歷史原因導致台灣問題至今未徹底解決,又因“台獨”和域外國家因素影響導致台灣地區與中國政府的南海主張逐漸出現差異化情況。“2758號決議”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完全確認,故台灣當局之南海主張不能代表中國。南海案程序審理中,仲裁庭濫用證據自由裁量權采納台灣當局證據,步步突破程序審理門檻,構成違反“2758號決議”。

  首先,訴求可受理性問題,仲裁庭歪曲解讀中國政府聲明,使用台灣當局“以太平島單獨主張海域”之主張,捏造了中菲間本不存在的爭端事項,蠻橫解決菲國相關訴求的可受理性問題,但面臨太平島係“具備完全權利能力島嶼”事實特徵的直接證據,又選擇性地采納證明力偏弱的他國歷史檔案(間接證據),規避“排除管轄權”問題。其次,在審議“歷史性所有權”問題上,無視整個證據的完整性,斷章取義地采納看似不利於中國的馬英九發言,選擇性地忽略後續對中國有利的劉志攻澄清函,以遮蓋中國“歷史性所有權”主張,枉法突破管轄權門檻。

  仲裁庭魚目混珠、偷梁換柱方式數度操作中國台灣地區證據,使其變為中國政府之主張。顯然,都罔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係中國唯一合法代表這一國際事實,違反“2758號決議”,突顯了南海案裁決結果的枉法性。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