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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再論中國南海主張的代表權問題 | |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
二、“2758號決議”與中國南海主張 2.1“2758號決議”之法律內涵 “政府繼承”理論係一國的領土、國際法人格不變,非依憲政程序上台之政府取代舊政府行使主權,承擔權利義務。〔3〕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中國的國際法人格、領土(包含中國大陸、台灣、澎湖、南海斷續線內地區)未變,〔4〕因此,兩岸同屬“一個中國”,衹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國民黨蔣介石集團(現台灣當局)承擔中國的權利義務。〔5〕 1949年後,台灣當局一度以中國合法代表自居,在少數域外大國干涉下,長期非法霸佔中國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席位,直至1971年聯大通過“2758號決議”,正式定調兩岸代表權爭議。決議核心內容有二:(1)承認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係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2)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合法權利,驅逐台灣當局。20世紀90年代始,台灣島內李登輝、陳水扁兩任當局藉口發展“國際空間”:(1)透過多方渠道提請聯大重新審議“2758號決議”,甚至請求宣告撤銷;(2)就決議的內容,歪曲“2758號決議”未言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也未授予中國政府代表台灣。〔6〕但當時提案國及與會國代表之發言均清楚表明:台灣係中國的一部分,台灣當局被驅逐不涉及會員國身份變更,而是“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資格,中國政府自然代表台灣地區。〔7〕而決議中使用“恢復”一詞,意指時間效力上追溯至1949年10月1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時開始。 “2758號決議”雖係解決中國在國際組織的代表權問題,但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和承認,成為國際社會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的普遍性規範。換言之,決議可確認:1949年10月1日後中國對外的聲明、主張,均應以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意志為準而非台灣當局,除非獲得中國政府的認可或追認,可視為中國之主張。 2.2“2758號決議”在中國南海主張的適用 1949年後,新的中國政府當然繼承1947年國民黨政權的南海斷續線主張,台灣地區(兩蔣和李登輝前期)也延續了南海斷續線主張與中國大陸幾乎重叠,後島內政治突變,李登輝後期以及民進黨上台後受“台獨”、美國因素影響,台灣當局的南海主張逐漸出現偏差和退縮。〔8〕故,在南海爭端中適用“2758號決議”,可釐清中國南海主張的代表權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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