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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美對中國釣魚島政策 霸權邏輯

http://www.CRNTT.com   2017-12-24 00:10:07  


 
  (二)美國無中生有地解釋其非法炮製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把它對釣魚島的非法管控“合法化”。

  二戰結束後不久,東西方冷戰爆發,中共取得中國內戰勝利。出於在東亞遏制共產主義的戰略考慮,美國變日為友,以華為敵,其對琉球問題及釣魚島問題的處置隨之改變。這反映在美國起草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簡稱《舊金山和約》)的修改過程中。該條約草稿規定日本必須退回到1894年前的領土範圍,即日本必須交出在1894年甲午戰爭和1937年發動的全面侵華戰爭中攫取的中國領土,而且條約修改稿曾提到日本應將釣魚島主權歸還中國。(6)但是,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琉球託管當局於1950年8月4日發佈第22號令,公佈《群島組織法》,居然將釣魚島包括在琉球南部的八重山群島範圍內。1951年9月8日,美國不顧蘇聯、中國等國反對,一手操縱舊金山對日和會達成了《舊金山和約》。該和約第二條違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原則,沒有規定台灣及澎湖等附屬島嶼回歸中國,而是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其潛台詞是台灣地位未定,企圖為朝鮮戰爭爆發後杜魯門拋出的“台灣地位未定論”補上“法律依據”。而且,《舊金山和約》第三條把日本領土的南部邊界從北緯30°南移至北緯29°,並規定北緯29°以南曾被日本佔領的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和大東島)和南方諸島等島嶼由美國以聯合國名義託管。

  中國釣魚島雖位於北緯29°以南,但不屬於琉球群島範圍,《舊金山和約》也沒有明確規定琉球群島包括釣魚島,因此它不應在被託管之列。但是,1953年12月25日美國琉球託管當局以琉球民政府的名義發佈“第27號令”,公佈《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無中生有地宣稱,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把釣魚島納入美國在琉球的託管區域,從而把美國對中國釣魚島8年多的非法管控“合法化”。1957年6月,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頒佈10713號政令,居然把中國釣魚島納入美國琉球民政府的施政權下。(7)《舊金山和約》還採納了美國和談代表杜勒斯提出的准許日本保留在琉球的“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或“潛在主權”這一毫無國際法依據的主張,其潛台詞是時機成熟時可以回歸日本。(8)《舊金山和約》的這一非法規定從此成為日本主張對琉球及釣魚島擁有主權的法律“依據”,播下了中日釣魚島爭端的種子。

  (三)《美日歸還沖繩協定》引發中日釣魚島爭端,美國以“中立”之名行偏袒日本之實。

  到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隨著美日經濟實力此消彼長、越南戰爭使美國陷入全球戰略被動和美蘇戰略攻守態勢逆轉,美國開始實施讓日本等亞洲盟國承擔更多防務責任的亞洲新政策——尼克松主義,從亞洲抽身以扭轉其全球戰略被動。與此同時,1969年4月聯合國發佈的關於中國東海和黃海海底資源勘探報告(即《艾默裡報告》)認為釣魚島附近海域蘊藏豐富石油資源。於是,日本乘機再次無理要求美國把中國釣魚島與沖繩一起歸還。經過近二年的折衝樽俎,在日本同意美國繼續在沖繩駐軍和支付3億2千萬美元費用並在紡織品談判中讓步後,美國竟然同意日本的“尖閣列島是琉球一部分”的非法主張,於1971年6月17日與日本達成《日美關於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的協定》(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俗稱《美日歸還沖繩協定》)。該條約於次年5月15日生效,美國據此把沖繩歸還日本,並把中國釣魚島的施政權一起移交日本。日本隨即將釣魚島及其周圍海域和空域劃入日本自衛隊的防空識別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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