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 
中評月刊:美國一個中國政策演變歷程與影響

http://www.CRNTT.com   2024-07-21 00:02:38  


 
  (二)基於“三公報一法”的“一個中國”政策階段(1994-2016)

  “三公報一法”,即“三個聯合公報+《與台灣關係法》”。美國廢除“美台共同防禦協定”後,為了填補協防台灣的真空,通過國內立法形式出台了《與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TRA)。1979年4月,該法由時任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生效。該法是中美建交後,美國第一次以國會立法的形式為對台出售武器、干涉中國內政和維護美台實質關係提供所謂“法律依據”。鑒於中方的反對和交涉,美國在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中重申了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立場,並做出了“售台武器在數量和性能上逐步減少直至最終解決”的承諾。但事實表明,美國並未遵守承諾。需要指出的是,儘管美國在具體實踐中依照《與台灣關係法》發展對台關係,但基於對國際局勢和中美關係的考量,在《與台灣關係法》生效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並未公開將其納入“一個中國”政策的範疇。

  時至1993年7月,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一致通過參議員穆考斯基(Frank Hughes Murkowski)提出的“對1979年《與台灣關係法》修正案”,該修正案聲稱《與台灣關係法》法律效力高於《八·一七公報》。其後,1994年4月參眾兩院分別通過《1994-1995財年對外關係授權法案》,並由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於同年4月30日簽署生效,進一步規定《與台灣關係法》關於對台軍售部分的規定高於政府的政策聲明,包括公報、規定、指令以及其他關於上述政策的文件,並取消對台軍售金額的限制。〔5〕至此,《與台灣關係法》的法律地位被明確,並正式成為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法理基礎”的一部分。此後,美國根據“國內法優先適用”的邏輯,將《與台灣關係法》當作其插手台灣問題的“法律依據”,不斷加強對台灣地區的安全關切。

  總體而言,美國在這一階段,雖然明面上繼續承認並遵循“一個中國”政策,但將《與台灣關係法》納入其構成要素,表明美國已經嚴重背離了原先“一個中國”政策的意涵,破壞了兩國關係的政治基礎。

  (三)基於“三公報一法六保證”的“一個中國”政策階段(2016-2022)

  “三公報一法六保證”是指基於“三個聯合公報+《與台灣關係法》+‘六項保證’”的“一個中國”政策。其中的“六項保證”,即1982年8月17日中美兩國發表《八·一七公報》前,由時任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James Lilley)向時任台灣當局領導人蔣經國口頭提出的美方承諾。實際上,在李潔明向蔣經國提出“六項保證”的承諾之前,“六項保證”已由美國外交官費浩偉(Harvey J. Feldman)向里根政府提出,最初動機是緩解因美中簽署《八·一七公報》而引發的台灣當局對美國支持削弱的擔憂。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