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傳真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 
人禍頻頻 安全事故如何問責?

http://www.CRNTT.com   2009-01-11 06:22:38  


 
  另外,現行問責制中,還有一個讓人不解之處。“引咎辭職之後,也能被複用,對于一些官員來說,引咎辭職也許會逐漸成爲一種‘退一步海闊天空’的手段,辭職了就可以不用再承擔什麽責任,最大程度就是再換個地方或職位。”天涯論壇有網友評論說。關于官員複用的有關問題,國家行政學院的汪玉凱教授說:“目前,國內尚沒有法規規定被問責的官員不能重新啓用。2002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中,幹部辭職後,三年內不能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能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及企業活動。同時,此規定第六款還規定: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願辭去領導職務的幹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適當安排。

  這樣的規定,看起來爲官員複出起用埋下了伏筆。有調查顯示,近年來不少被問責的官員辭職之後又很快複出。雖然沒有法律規定被問責的官員不能複用,但目前官員複用的機制很不透明。

  因此,問責制需要一個公開、透明的官員複用程序來支持,明確規定何種情况下官員可以複用,何種情况不能。在《黨政幹部任用條例》中記者找到這樣的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領導職務。”正所謂古語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對于犯錯誤的官員,也要體現人性化的一面,同時也反映出我國幹部任用體制的靈活性;不過對其中“實績突出”這樣的標準,普通人似乎很難界定,何種情况算突出呢?同時也有人質疑:一年的考察期時間太短,這也爲一些幹部很快複出奠定基礎,很難全面正確地反映個人的情况。因此,有觀察人士建議,可以通過公開辯論或者群衆選舉的方式複用官員,幷建立透明的官員複用程序,避免問責制變成一場可以推倒重來的游戲。

    依法問責

  “雖然很多人對眼下這場官員‘問責風暴’都拍手稱快,但是我對目前的問責制前景却幷不看好,所謂‘風暴’意味著只是暫時的,風刮過去就過去了,對今後防止此類事故的發生幷沒有什麽實質性的效果。”在北京從事銷售業務的張小姐頗爲無奈地說。誠然,如果只是在事故頻發的今天,突擊地處理一批官員,那的確只能叫做“風暴”。但是爲了建立服務、透明型政府我們需要的是制度化、法律化的行政問責制。因爲只有落實到制度或法律上,問責才能對各級官員形成一種持續性的威懾。

  但是,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的問責制幷沒有朝著人們期待的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發展,而是趨于“運動化”。甚至有媒體如此尖銳地評論:“如果不能將官員問責制儘快納入法制化的發展軌道,那麽它很有可能淪爲官員輪流坐莊制的工具,官場上可以借問責制進行某種程度的清洗、換牌,而對于遏制官場的不正之風,提高官員責任感毫無用處。”如此觀點儘管極端,但是從事管理學研究的趙博士也有著相似的擔心:“官員問責如果不能朝著法制化的方向發展,僅僅將責任停留在辭職或者免職的處罰上,那可能帶來的問題是:以黨紀調查代替司法調查,以行政處罰代替國法懲罰。失職、瀆職的官員們只要在任期內出事故,可以將引咎辭職作爲保護傘,一問了之,甚至有的官員被問責後不久又複出,官照做,只是換個地方而已;這樣一來,誰也不會把問責當回事了。因此,要讓大家對問責制有信心,法制化是其發展的唯一選擇。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