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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不了權和官,礦難不能治本

http://www.CRNTT.com   2009-02-25 10:02:52  


 
  還有哪些補充和商榷呢?先談礦難的賠償數額吧。李毅中分析礦難的賠償數額偏低,在經濟上降低了礦主對礦難的恐懼和投資安全的誘因,這當然有道理。跟著而來的對策,就是大幅度提高礦難賠償的法定數額,這也有道理。最重要的是,李毅中探討了提高礦難法定賠償數額的根據:“這些遇到礦難的礦工們都是年輕人,他們如果還活著的話,今後的生活的道路還很長,他們還應該有二三十年的工作期,所以用當地的居民的平均收入或者平均工資,20年算一算,最低20萬,我覺得是有依據的。” 

  這段話代表了損害賠償從“直接損失”向“機會損失”準則的轉變,當然是重要的進步。當年英國從農業文明向工商業社會轉型,傳統的“習慣法”要以“衡平法”加以矯正,損害賠償準則的變化是一個重要方面。我國從礦難提出賠償準則的變化,說明許多文明的進步實質上要以生命為代價。李局長講的很客觀,“最低20萬”,因為對於一個高速增長的經濟而言,現在一個20來歲的年輕工人,他終身可能獲得的報酬哪裡是按現在平均工資水平就算得出來的? 

  問題是,能够普遍地做到嗎?我強調普遍性,就是無論私營小礦還是國有大礦,無論礦難還是其他災難譬如空難,也無論是不是趕上了“嚴打”,凡生命受到損害,一律按“可預期的未來收入總量”準則確定賠償數額。如斯,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嚴重看低生命價值的傾向也許可以得到一個強有力的糾正。 

  問題就在於不容易普遍做到,因為這和準則實在“牽一發而動全身”。早在1983年,我調查一個小煤礦的礦難,賠償數目是參照當時軍隊陣亡補償的標準定的。除開為國捐軀的國民義務和國家的榮譽性補償,另一個參照系就是國有企業的死亡賠償,直到今天也不是按“機會損害”準則行事的。以最靠近國際慣例的民航業為例,目前法定的空難最高賠償額,離“該乘客可期望的未來收入”的水平還是相去甚遠。最尷尬的,莫過於處理中外遇難客人的不同賠償標準!要全面改變我國各行各業生命損害的賠償準則,準備好了嗎? 

  如果不是普遍地執行,而是僅僅針對私人小礦,甚至僅在“風口浪尖”的時刻找幾個“倒黴的”平平民憤,那麼就不能指望這項經濟上釜底抽薪之策能够發揮普遍的效力。更負面的影響,就是違背普遍性的“法制”,只能激發對待法律的機會主義態度,與根治礦難的目標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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