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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不了權和官,礦難不能治本

http://www.CRNTT.com   2009-02-25 10:02:52  


 
  不過我認為最需要商榷的,是對民營煤礦“暴利”的分析。是的,資源占用無須全面付費的制度,當然在邏輯上可能形成民營煤礦的高額利潤。但是,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被看漏了——在制度上無須全額付費(稅)就可以占用的煤礦資源,在實際上絕不是免費的!想一想吧:煤炭在市場上有高價,煤礦資源的占用卻“幾乎無須付費”,這樣兩件事情怎麼加得起來? 

  加不起來。煤炭高價一定會刺激對“免費的”煤礦資源的競爭,其結果是競爭者爭相“出價”獲取煤礦資源,直到無利可圖為止。只是制度上沒有國家庫房明收的安排,這筆“競價”就暗自落在控制煤礦資源分配權力的部門和官員的口袋裡,徒然增加了觀察上的困難。所以我用了“賬面暴利”這個術語,無非按現制推算出來的“暴利”而已。真實的情形是民營礦主們的“賬面暴利”,還要分攤大量的“隱形開支”——主要就是收買礦產資源的分配權力——這在礦區差不多路人皆知,無須微服私訪就可以知道的。 

  非法購買礦產資源的分配權力,交易費用很高,維持和保護的成本更高。控制礦產資源分配權力的官員在煤礦公司持有股份,不過說明“官煤勾結”已經找到了減少費用的永久性安排——“股”者,永不可退的合約安排也。今年年中,政府發文限令官員和國企領導在9月22日前完成退股,我看不容易。放棄巨額權力租金的可能性很小,追加隱蔽、藏匿、“化妝”等等費用的可能性倒是很大。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種種費用最後還是到賬面暴利裡劃賬。 

  如果看漏了“免費資源其實絕不免費”這一點,對當前的煤炭經濟包括礦難的理解,可能就失之毫厘、差之千裡。我的看法是,“官煤勾結”的種種花費雖然隱蔽,但對於非國有煤礦來說,卻是獲得和保護煤礦資源及開采權的非開銷不可的剛性成本。如果這個看法對,那麼治理礦難的著眼點就不應該是“追加民營煤礦的資源成本、安全成本和勞工保護成本”——因為有那塊剛性的制度成本頂著,這些統統加不進去;非要下命令加,民礦只好縮小規模。至於民營小煤礦的經濟意義,我也不同意“產量比例小,對煤炭供給無大影響”的判斷。小煤礦對煤炭供給的邊際影響非常大,這是屢關不閉的根本原因。另外,小煤礦提供的就業又豈可忽略不計?安全和就業皆為低收入人群所欲,為政者要全面衡量來決定政策。 

  在我看來,治理礦難的治本之策,是“追加掌控煤礦資源分配權力者以權謀私的成本”。這句話,說難極難,因為差不多就等於一場完整的政治體制改革;說易也不易,至少包括全面、普遍地推行煤礦資源和一切礦產資源的公開競拍體制,並同時大幅度提升對以礦權謀私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於民營煤礦,不把官煤勾結的剛性費用大幅度降下來,什麼資源、安全、管理、勞工待遇方面的費用,不容易加進去的。一句話,治不了權和官,礦難不能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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