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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管爆炸的責任人在接受表彰?

http://www.CRNTT.com   2010-08-11 09:12:17  


 
  按國家安監總局和公安部的事故情況通報,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原油罐區的日常運營和檢維修由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負責,而事故單位對原油脫硫劑的安全性可靠性沒有進行科學論證,加入方法沒有正規設計,原油接卸過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事故造成電力系統損壞、應急和消防設施失效,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大型儲罐集中布置。

  這樣一家事故責任單位,竟然不是等候責任追究的到來,而是頒獎表彰搶險之功;其主要負責人哪怕做不到引咎辭職,至少也應等候處理,但事實上卻是先給自己頒授榮譽,確認功勞。或許,先給自己頒個獎項,可以使追究責任無從下手?或者臨時抱佛腳地給自己頒個獎項,也可以在責任追究中“將功抵過”?

  不過,也可能這個頒獎活動經過了許可,用於宣告一切完結,責任追究將不會有。中石油先是稱外籍油輪原因導致爆炸,調查顯示為岸上添加脫硫劑引發爆炸了,中石油又說是“承包商事故”。看看,中石油總是有路走的,中石油的油庫,只是爆炸發生的一個地點而已,可能還是一個受害者,它只是“存在著……等問題”,有什麼要追究的呢?不追究其大連石化分公司,就意味著中石油也不能被追究。於是,一場震動國中、污染海域的特大事故,或許就只能追究承包商的責任了,而中石油是事故的受害者、搶險的立功者。

  像這樣的企業,在如此重大的事故之後,沒有什麼問題,不僅無責任可言,而且有功可獎;原油洩漏,出點打撈費,就算“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每天至少花2000萬元呢。那些漁民沒魚可打了,轉而撈油,普遍皮膚紅腫,或許還會埋下病因,。環境專家說“影響可能長達10年”,中石油大概管不了那麼多。當地漁民、市民、過往船只、旅遊業等方面的損失,會有賠償嗎?“空氣沒受大影響”、“浴場沒受大影響”、“水產養殖無受大影響”等等好消息,既是安全告示,更像是“賠償沒有必要”的曲線表示。

  我們還知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法院未予支持多方提出的民事訴訟。吉林石化得到的只是一張100萬元的環保局罰單,這相當於宣布,像中石油這樣的企業,污染環境是無所謂的。BP石油污染墨西哥灣,沒有這樣的好待遇。

  沒有責任,沒有賠償,沒有人致歉或謝罪,沒有人辭職或倒台,責任單位在敲鑼打鼓,安全負責人在自頒獎項……然而和諧就無以複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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