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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義”司法 :發“掃黃家書”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08 09:54:19 |
在法外完成從定罪到懲罰的一整套程序 杭州警方給發廊女家屬寫信主觀上認定了其從業者賣淫的既成事實,繞過了正規定罪程序中的證據和相應程序,憑借執法人員的主觀臆測認定發廊女賣淫違法。之後又在非法定罪的同時,實施了相應的懲罰措施,既通知家屬。這實際上在在法外創造了一整套定罪懲罰程序,實屬執法部門的一大“創舉”。 實質是誅心式的“恐怖主義”司法 世界各國古代刑法和中國目前實施的某些刑罰的共同特點是以報復主義(如同態復仇)、恐嚇主義(如重刑輕罪)、懲罰主義(如片面強調違法必究等)為宗旨,故其突出表現是以重刑(定罪易、量刑重)、酷刑(刑罰方式、手段殘酷,包括廣泛使用肉刑,恥辱刑,以及刑訊逼供、死刑執行方式的殘酷和法外用刑普遍等),以打擊犯罪為主要目的,重打擊,輕保護,因而不重視審判程序;以有罪推定為前提,因此主觀臆斷,刑訊逼供,侮辱恐嚇的方式論心定罪。並以此為威懾手段,對嫌疑人心靈進行摧殘,實行恐嚇式司法。(據新華網、新京報、新文化報、中國青年報) 權力對於有罪推定和羞恥刑迷戀是權力不自信的表現,需要以此來強化執法的合理性和正義性。杭州警方的行為是不僅是反程序並且反人權的,並且把羞辱者的道德水準,拉到了被羞辱者之下。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 2010年09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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