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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弄巧反拙賠了夫人又折兵

http://www.CRNTT.com   2010-11-19 08:25:33  


 
  正因為陳致中過於自信,或許更是他心中有鬼,在開庭後法官數次召他出庭作證,他都拒絕出庭,也拒絕交出按他說法對他有利的證據,包括所住大廈的監視器錄像帶等。他更想不到的是,《壹周刊》手中握有記者訪問“妮可”的錄音帶作為呈堂證供,法院又調閱了他的手機通聯紀錄,換追查到其居住大廈的監視器錄像帶,並經過交叉對比,認定《壹周刊》的報導是事實,從而判決陳致中敗訴。更令陳致中難堪的是,本來在民事訴訟中,若原告不能舉證被告行為是惡意侵害名譽,通常只是撤回原告,而不會直接認定被告的“侵權”言論是否屬實。而今次法官卻是認定“確有召妓事實”,雖然沒有當事人主語,但已是呼之欲出,等於是把陳致中釘上了“招妓榜”。這真是弄巧反拙,聰明反被聰明誤。

  其實,在台灣地區,與成年婦女進行性交易即“嫖娼”,並不犯法。只有與未成年婦女進行性交易以至是通奸,才算犯罪。因此,“招妓”並不是甚麼大不了的事。何況,現在還有“性交易除罪化”的立法傾向。因此,在過往的同類民事案件中,法官只須判決訴訟是否成立,應當賠償多少,認定原告是否召妓並不是法官的責任。但今次對陳致中的“判決書”卻寫上“確有召妓事實”,而且還是在綠營的地盤上發生,就極為罕見。這可見連南台灣的法官也對陳致中的“司法潑賴”行為極為厭惡,有意以此來作懲戒,陳致中是自取其辱。

  一審判決後,陳致中才知自己失策,因而聲言要上訴,並要求法庭傳召“妮可”和“雞頭”到庭對質。但既然連十分注重原被告證供的一審法庭,陳致中都屢傳不到,甚至也拒絕拿出據稱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不啻是藐視法庭,也等於是間接承認被告的證言,故即使是在二審中“妮可”和“雞頭”作了有利於他的陳述,也難以扳回一審對“確有召妓事實”的認定。何況,“妮可”和“雞頭”也不會為了一個政治上的“落水狗”而推翻自己的供詞。因為此案被萬千雙眼睛緊盯著,“妮可”與“雞頭”怎會拿自己的道德聲譽回良知來開玩笑。 

  至於高雄地檢署昨日宣佈不起訴邱毅,除了是高雄地檢署所指出的,依據陳致中住處大樓門禁卡刷卡紀錄顯示,陳致中於《壹周刊》所指的當天晚間時間內,確實有外出之外,還進一步默認了高雄地方法院對陳致中“確實有召妓”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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