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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為何應選擇共同體史觀 | |
http://www.CRNTT.com 2011-01-16 00:28:47 |
(二)治權:差序、分離或分立 在治權方面,北京的憲法與“一國兩制”政策是將台灣視為有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因此,是以“治權差序”的方式來界定。《國統綱領》中對於“治權”關係的描繪是用“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的方式表達,將兩岸治權放在一個相互尊重與對等的基礎下來運作。 “一國兩府”並沒有清楚地明確說明誰是中央政府與非中央政府。基於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均只有一個中央政府,如果“一國兩府”是以“單一主權”為基礎,那麼“兩府”就必然只有一個中央政府的治權;在“單一主權”的前提下,“一國兩府”的論述其實與“一國兩制”沒有甚麼多大的差別。但是如果強調“兩府”均為中央政府,那麼“單一主權”的前提就必需接受挑戰了。 “兩個中國”、“特殊國與國”、“一中一台”等論述因為已經接受了相互為“主權獨立國家”的“主權分離”觀,因此在治權上自然也是分離的。 (三)主權、治權與權力:差序或平等不對稱? 在權力方面,由於在國際間是以有形的物質權力做為大小的指標,中國大陸在這一方面是超過台灣,因此,在國際間兩岸處於一種權力不對稱的狀態,對於這個事實是兩岸政府與人民並沒有多大異議。 “一中三憲”的主張在主權、治權的論述方面,與其他主張略有不同。首先,“一中三憲”主張兩岸的主權是“重疊”,兩非“單一”或“分離”。由於兩岸目前的憲法均主張涵蓋全中國,因此最能夠滿足現狀的主張,就是視兩岸憲法所規範的主權為重疊。在“主權重疊”的認同下,兩岸均沒有分裂整個中國的權利,而有追求主權,從“重疊”到“合一”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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