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傳真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比藥家鑫更凶殘為何不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7-04 14:42:52  


 
死緩判決為何又引發公眾質疑

  2011年07月04日08:32新京報 沈菩薩 法律工作者

  若是只有寫判決書的法官自己明了案子的曲折所在,卻惜墨如金不願向公眾闡明,那麼就為謠言預留了空間。

  最近雲南的一起“先強姦後殺兩人”案引發了公眾的強烈質疑。

  雲南省巧家縣村民李昌奎強姦了19歲少女王家飛,之後用鋤頭將其打死,年僅3歲的王家紅被李倒提摔死。之後迫於警方的天羅地網,李自首了。一審時,他被昭通市中院判處死刑。而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李在犯案後自首,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改判為死緩。近日,這起案子引發了火山爆發般的質疑。

  死緩判決遭質疑是當然的。先奸後殺,對3歲的小孩子痛下殺手,手段之殘忍,令人駭然;且死緩的理由之一———“積極賠償”也受質疑:李家對賠償並不積極,是由有關責令其公開變賣物品,受害者家屬才得到2萬多元賠償。

  不少網友認定本案中有貓膩;但與其在每一個案子中去猜“背景”,不如考察司法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長久以來,我國一直主張司法專業化,如今接二連三地遭到民間的“硬球”。司法專業化,本身需要用嚴密的法理讓公眾信服,但本案顯然沒有做到。

  首先,我國刑法中關於“自首”的規定太粗疏。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像李昌奎這樣,案件敗露,懾於警方追捕而投案,和那些主動告知警方尚未了解的罪行的,都屬“自首”,但這兩者從悔罪態度、減輕司法成本而言,天差地別。

  更極端的是,先逃後投案顯然比現場坐等警察抓捕的更惡劣,但按我國刑法前者算“自首”可從輕處理。其實,很多國家對自首都做了細化規定。比如,日本規定:犯罪人在搜查機關發覺前自首的,可以減輕刑罰。

  不論是像藥家鑫那樣被警方問話之後自首,還是李昌奎迫於追捕壓力自首,都應在法律上有所區別,這才能讓普通公眾覺得法律的精微、公正。法律做到罪刑相當,也就不會有人打出“滿門抄斬”“自首是卑鄙的逃罪手段”之類的旗號,拉法治的倒車。

  其次,就是法院判決抽象簡單,“不講道理”,不足以服眾的老問題。昭通中院一審認為:李雖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所以判死刑;雲南高院二審認為:雖然李罪惡極大,但有自首、積極賠償情節,所以死緩。這兩套“雖然……但是”人命關天,可都沒有把道理講到明處,怎麼就不該從輕,怎麼就該從輕?若是只有寫判決書的法官自己明了案子的曲折所在,卻惜墨如金不願向公眾闡明,那麼就為謠言預留了空間。

  罪犯的死與活,當然應由法院獨立做出判決。但法院判決如何讓公眾信服,而不是損害司法權威,這是法官們必須直面的問題。死刑判決每每轉化為網絡大討論,是司法公信的危機。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