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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和解”應處理好的五大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12-04-24 09:10:40  


 
鏈接:“大和解”三約束性條件/ 鍾健 

  2012-4-20 大公報
 
   實現“大和解”這一願景是需要一些前提條件的,從政治學的角度看,至少應該有三個約束性條件:一、既要堅持政治道德標準,又不能降低基本的道德底線;二、既要遵守現行的法律法規,更要有法治精神;三、既要有高超的政治藝術,也要正視政治現實。

  3月25日行政長官選舉落幕以來,各個方面頻吹“大和解”之風,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為實現“大和解”頻繁與各個界別和政團社團人士接觸,各家報章也刊登了不少分析“大和解”的文章。筆者認為,實現“大和解”這一願景是需要一些前提條件的,從政治學的角度看,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三個約束性條件:

一、既要堅持政治道德標準,又不能降低基本的道德底線

  所謂的政治道德,是指“調節、調整人們的政治關係及政治行為的道德規範和準則,是政治規範的一種思想意識形態”。政治道德規範通常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為從政者規定的明與昏、忠與奸、功與過、仁愛與暴虐、清廉與貪婪、正義與非正義等政治道德準則和要求;二是對一般政治生活參與者規定的善與惡、是與非、榮與辱、權利與義務等政治道德準則和要求。

  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來看,第一個層次應該是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及主要政黨的領袖。對這個層次的人士,應該有很高的政治道德標準。按照中國傳統的政治道德標準,對執政者──行政長官的最高要求是“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而在這一個層次的“大和解”的主要對象──主要政黨的領袖也應該對他們提出很高的政治道德標準,如果某些政黨的領袖政治道德水準不高,甚至很低,即使其領導的政黨有一定的實力和能量,也不應該將這樣的人當作“大和解”的對象。當然,這並不妨礙與這些政黨中的其他有政治道德的成員實現和解。

  在香港,第二個層次應該包括政府司局長級高級官員、立法會議員、重要政黨的主要成員以及各界知名人士。在這個層次進行“大和解”時,對一些偏離香港社會主流的道德觀念,甚至經常突破道德底線的人應該保持距離,不應將這樣的人當作“和解”的對象。

  在實現“大和解”的過程中堅持正確的政治道德標準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為了一時的政治需要,為了一時的好看而放棄政治道德標準去進行“大和解”,那就成了政治權謀乃至政治遊戲,這樣的“大和解”不但經不起風浪,不可能實現真正的團結,而且也會被市民所恥笑。

二、既要遵守現行的法律法規,更要有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指人們經由法治尊嚴與權威所自覺產生的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信仰、法治習慣和法治感悟。法治精神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一是法律以正義實現為追求,該法便是善法;捨棄了正義的價值標準,便是惡法;二是法律至上觀念,即法律具有最高權威;三是法的統治觀念。法的統治觀念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把法作為主體,而把社會所有人作為客體。在這種觀念中,最有價值的是承認統治階級也必須嚴格守法,而不承認法律之外有主宰法而不被法律制約的主體;四是權利文化觀念。權利文化觀念認為公民有權主宰國家,國家以保證公民主人地位的獲得絕對義務。在這種文化下,人對國家的關係具有三種模式:義務領域的服從、自由領域的排拒、權利領域的依靠。筆者在這裡專門用一段文字介紹人們熟悉的法治精神,是因為筆者認為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大家對遵守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異議,但可能會因為強調遵守現行的法律法規而忽略更重要的法治精神。在追求“大和解”的過程中,正確的態度是對兩者都要慎重對待,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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