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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和解”應處理好的五大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12-04-24 09:10:40  


 
  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最近關於“雙非”問題的表態無疑是為了實現“大和解”的需要,因為這既回應了普羅大眾的訴求,能提高民意支持度。同時也能得到各政黨的支持,為“和解”尋找政策支點。但是,梁振英的有關處理手法卻引起了頗多爭議,叫好者歡呼“決斷禁雙非,‘大丈夫當如此’”,反對者則斥之為“目無法治,輕視正當程序”。這其中實際上就存在一個社會各界和輿論界對法治和法治精神的理解存在分歧的問題。從具體的法律法規來看,《基本法》二十四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為香港永久居民”。終審法院在居港權的終審判決中指出“父母均非香港永久居民但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擁有香港居留權”。從這一點來看,有人質疑梁振英不尊重香港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從法治精神這個更高的層次看,“法律以正義實現為追求,該法便是善法;捨棄了正義的價值標準,便是惡法”。筆者認為,從法治精神的角度看“雙非”問題,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其一是從香港本位的角度看,目前“雙非”產子每年超過三萬人,並且還在不斷增加,已給香港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帶來了嚴重衝擊,並且對香港長期的教育問題、人口問題、就業問題、社會福利問題等等帶來了很多不可預測的影響。由香港這樣一個彈丸之地來接收源源不斷進入的內地孕婦來產子、承受巨大的壓力應該說不符合正義的價值標準。從這個角度看,梁振英的言論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其二是從人權的普遍性原則這一角度看,同樣是人,出生在同一個地方卻不能享受同樣的權利,是違背人權的。筆者認為,在“雙非”問題上,對法治精神的認識和解讀是不可能一致的。今後在其他政策上很有可能還會出現同樣的分歧和紛爭。梁振英作為政治領袖面對諸如此類的分歧和紛爭,應該對自己的相關政策主張進行耐心細緻的解釋,或對有關政策主張做一些調整,以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雙重考驗。

三、既要有高超的政治藝術,也要正視政治現實

  實現“大和解”的願景,需要與各個社會階層、各個利益集團、各個政團社團進行廣泛的溝通,需要協調各個方面的訴求和利益,需要進行理智性的妥協。當選後,無論是落區直接面對基層市民,還是不同政黨和個人溝通交流,梁振英體現出來的姿態和格局都得到了多數人的肯定,也拉升了他的民意支持度。因此,從梁振英推進“大和解”過程中體現的政治藝術來看,還是可圈可點的。

  然而,僅有良好的願望和高超的政治藝術是不夠的,一切政治活動都必須建基於政治現實之上,否則就是空中樓閣。香港最大的政治現實是什麼?筆者認為是“一國兩制”下形成的特殊政治環境,在香港任何重大的政治舉措不僅要考慮在香港這個局部地區的影響,還要考慮對全國、對中央政府的影響。在此筆者略舉兩例作為說明:一是關於“和解”的具體對象。對於在香港頑固堅持反共拒中政治立場的某些政治團體和政治人物,就不應該將他們列為“大和解”的對象,更不應該將這樣的人羅織進特區政府。二是“雙非”產子問題不應該寄希望於人大釋法或修法。因為《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憲法派生出來的。如果從憲法的高度來規定中國領土範圍內有那麼一塊特殊的地方,中國公民出生在那裡卻不能成為其居民,這將是十分荒唐的。事實上全世界任何國家都沒有憲法做出這樣的規定。因此解決這一問題只能通過行政手段來解決,不應通過釋法或修法的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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