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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遭輪奸幼女之母被勞教”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57  


唐慧尋找女兒多年
  中評社北京8月7日訊/2006年,11歲的幼女樂樂(化名)在永州市被男子周軍輝騙走,周對樂樂實施多次強姦後強迫樂樂到“休閑屋”賣淫。“休閑屋”老板秦星及其男友陳剛在隨後3個月里組織、強迫樂樂賣淫,期間樂樂還被蔣軍軍等4人輪奸。[詳見《永州幼女被逼賣淫案始末》]

  該案於今年6月終審判決,但樂樂之母唐慧(化名)仍然上訪。8月2日,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唐慧勞教一年六個月。永州公安局解釋稱唐慧為了達到“判處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多次堵門攔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這個解釋能站得住腳嗎?騰訊評論今日話題今天登載專題文章《四問“遭輪奸幼女之母被勞教”》:

一問:7名被告是否都該判死刑? 
 
  7人中有6人可以判死刑

  “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只要滿足這三項的任意一項,同時情節特別嚴重的,就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判決書顯示,周軍輝、秦星、陳剛同時滿足以上三項且情節特別嚴重,所以周軍輝、秦星由此被判處死刑,陳剛被判處無期徒刑。陳剛為何被判得更輕,判決書上沒有說明,可能因為陳剛在管理“休閑屋”的角色上弱於秦星。

  “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強姦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只要滿足這三項的任意一項,就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判決書顯示,蔣軍軍、劉潤、蘭小強、秦斌同時滿足以上三項,其中蔣軍軍、劉潤、蘭小強由此被判決無期徒刑;秦斌因為犯案時未成年,所以不適用死刑,且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在當前“少殺慎殺”的趨勢下,“2死刑4無期”的判決至少不算畸輕

  “可以判處死刑”不代表“應該判處死刑”,在法定的判罰區間內,法官可根據實際情節決定判罰到哪個刻度。只有“罪大惡極”的人才能被判處死刑。“惡極”是指罪犯的主觀惡劣程度,比如本案中7名被告當庭翻供、認罪態度極差、主觀惡性極大、均無悔過之心、又不主動賠償,所以都稱得上“惡極”。“罪大”是指客觀造成的損害程度,本案中7名被告是否達到死刑程度的“罪大”,並無一個明確的標準可以參照。

  在之前的案例中,不乏比本案判得更輕的。比如《少年帶朋友輪奸幼女被判刑5年》這條新聞中,同樣是未成年人參與輪奸只判了5年;而《持刀搶劫輪奸幼女收取“保護費”》這條新聞中,被告人柳國偉搶劫、輪奸幼女、勒索、累犯,總共只判了18年。

  當前法院判決有“少殺慎殺”的趨勢,去年雲南高院的幾個“不殺”案例轟動全國。在這種趨勢下,本案“2死刑4無期”的判決至少不算畸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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