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傳真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盤錦警察為何開槍打死農民?

http://www.CRNTT.com   2012-09-24 11:06:27  


 
  最關鍵的一點是,既然調查組稱“張研左手掌、左腕部多處受重傷”,應該及時讓張研驗傷,向公眾出示驗傷證明,並且王家對民警“行凶”的工具“斧頭、鐮刀、汽油”應該以照片的形式公開,並且對應張研受傷處作比對。

  由於這些工作對張研開槍的性質認定有關鍵作用,不宜由盤錦當地警方獨立調查,上級部門和媒體應深度介入。

  ■ 由警察“殺人”帶來的三個疑問

  警察該不該去現場?

  2011年3月,公安部制定並且下發《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對隨意動用警力參與強制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很多媒體認為此案中警方根本不該去現場,但這是對《意見》的誤讀。

  按照盤錦興隆台區宣傳部的說法,在接到報警之前,“王樹傑及家人手持凶器脅迫施工人員,用事先準備好的汽油向施工人員身上潑灑,並手舉打火機相威脅”,這種情況民警接到報警,理所應當去現場,因為這不是和警務活動無關的拆遷、徵地,而是因拆遷和徵地引發了民事糾紛;按照“知情村民”的說法,警方也應該去。因為王家和“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在前,民警出現在後,並不是民警一開始就以執法人員的身份出現在現場,為了防止民事糾紛的擴大化,警方有義務去調解。

  什麼情況下,警察是不可以去徵地拆遷現場的,正好盤錦興隆台區有另一案例可以作為對照:2011年5月2日淩了晨5時,興隆台區在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組織城管執法大隊80多人和20名民警對“聖潮足道館”實施強拆。這種做法,就是《意見》所明確禁止的。

  能不能攜帶槍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處理一般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和調解民事糾紛時,民警是不可以攜帶槍支的,並且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一線民警一律不得攜帶槍支。

  關鍵在於,官方對事態嚴重程度的描述是否可信,如果只是因拆遷徵地引發了普通的民事糾紛,警方接到報案顯然不應該攜帶槍支去現場,但如果如官方所言,是“用汽油向施工人員身上潑灑,並手舉打火機相威脅”這種情況,是否有必要攜帶槍支值得討論。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