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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應掌握台灣參加國際活動的主導權

http://www.CRNTT.com   2013-07-18 08:27:13  


 
  如同《世界衛生組織章程》那樣,《國際民航組織章程》也為台灣以非主權政治實體作為“觀察員”出席大會,預留了空間。而按《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程序規則》規定,“觀察員”的定義是:“代表一未於理事會佔有席位之締約國、一非締約國、一國際組織或其他實體之個人,經其國家或組織指定並授權參與理事會一項或多項會議,對動議或修正案不具投票、提案、或附議之權利,並符合理事會所定之其他此類條件,持有其被任命之憑證文書者。”其中的“其他實體”,就可為台灣以“中華台北民航局”的名義作為“觀察員”出席國際民航組織的大會,提供了可行性。

  因此,應由北京掌握主動權和主導權,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通過兩岸務實協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讓台灣以“觀察員”身份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等國際組織的活動,不要等到具有聯合國安理會常務理事國身份的西方國家提出後,才“被迫”跟隨其指揮棒“起舞”,反而陷於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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