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傳真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中評:學者縱論中央對港高度自治的監督權

http://www.CRNTT.com   2017-06-20 00:22:41  


會議現場。(中評社 蘭忠偉攝)
  中評社香港6月20日電(記者 蘭忠偉)“香港回歸二十週年與落實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專題研討會日前在深圳大學落下帷幕。會議第四節中,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助理教授孫成、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朱家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講師任穎、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李新天、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周傑輪番發言。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助理教授孫成在會議中表示,香港之所以會出現複合式憲制結構,是因為內地與香港處於憲制發展不同階段,目標也不完全一致,憲法在當時或者到目前為止都無力獨自統合一個已經基本完成近代主義立憲下的香港,只要這個前提存在,香港複合式憲制結構就存在。
  
  孫成指出,複合式憲制結構致使香港法律呈現非常複雜的狀態,香港普通立法不以符合憲法為判決,香港本地立法在規範外在形態和內在價值方面,都與依據憲法制定的全國人大相應立法形成了一種對峙,這種對峙也被延伸到了規范體系背後的政治權利關係之上,使得中央的管治權和香港的自治權之間,無法呈現出一種穩定的、常態性的金字塔型結構。

  “從短期看這種區隔有利於維持香港法治的高水準,但是從長遠看維持香港良好管治的關鍵在於如何將中央政治與香港權利至於憲制架構之內,我認為憲法與基本法都應被視為可供應選擇的制度性資源,而不應視為矛盾的產物。”孫成說。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朱家健在會議中發表題為《中央擁有行政長官及特區主要官員實質任命權》的講話。他表示,中央人民政府擁有的行政長官任命權正是“守尾門”的關鍵,也是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主權的實質權力。換言之,中央掌握香港行政長官的最終任命權和最終否決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最高級別長官,中央行使特首任命權也是體現中央履行在特區主權的體現。
  
  “特首任命權,權在中央,行政長官當選人須得到中央信任和任命才能正式成為特區之首,這點毋容置疑,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特區行政長官的最終任命權和最終否定權,是選出行政長官把關的終極最後一扇門。只有獲得中央人民政府信任,勝出選舉的‘行政長官當選人’才能是真命天子。”朱家健說。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