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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專訪:駱偉建談“港區國安法” | |
http://www.CRNTT.com 2020-06-27 00:03:58 |
中評社:《草案》規定行政長官擔任特區國安事務委員會主席,並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國安有關案件,對此您怎麼看? 駱偉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這完全符合《基本法》規定,也是落實《基本法》規定的一個具體體現。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首長,要對中央負責,而國家安全恰恰是一個全國性事務。《基本法》也規定了行政長官要負責《基本法》的實施,國家安全就是《基本法》的一部分,所以行政長官應該擔任委員會主席。此外,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實際上也會涉及到各個部門,例如將來可能要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如果要儘快立法就涉及到立法機關,偵查、防範則要涉及到員警部門,最後還要涉及到法院,所有這些所涉及到的部門,只能由特區第一責任人行政長官來進行協調。 將來行政長官擔任特區國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後,如果案件進入司法訴訟階段,就要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去審理。在這個問題上,一定要準確理解法律規定。我覺得有些反對者就是把這個問題搞亂了,並且誤導了很多普通市民。而法律規定其實是說,行政長官指定一個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名單,假設將來有需要,可以從名單中選擇法官來審理案件,至於是哪位法官來審理,則不是行政長官指定。 就像澳門也是一樣,每一個司法年度里法官委員會就要指派法官的工作內容。比如說某一位法官可能去年專門審理民事案件,今年法官委員會認為他審理刑事案件更合適,就指定他在本司法年度審理刑事案件。這也是很多國家通行的做法,並沒有破壞法治。此外,行政長官指定相對固定的法官,也可以使他們將來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更加熟悉,有利於法官做出判斷。 中評社:您認為“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23條之間應該是什麼樣的關係? 駱偉建:我覺得兩者之間應該是一個有機結合的關係。我們講“一國兩制”始終要回答兩個問題,一個是“一國”和“兩制”什麼關係,另外一個就是中央和特區什麼關係。從道理上講,“一國”和“兩制”,中央和特區應該是有機結合的關係,不是對立對抗的關係。所以,我個人認為國家層面的立法,實際上就是中央行使的管治權,但是中央行使管治權不等於特區取消自治權,這兩者之間是不矛盾的,實際上是一個互相配合的關係。 人大常委會從國家層面進行立法,實際上也希望將來特區能夠配合國家立法。我認為23條立法肯定要配合國家層面的立法,或者說在有些規定上面應該要更加具體,更要結合香港原有法律制度的一些規定。國家層面的立法和本地立法一旦進行了有機的結合,相關漏洞就能更好地堵上,國家安全就更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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