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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敵化建構下 兩岸無和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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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Helen Milner,"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in David Baldwined.,Neorelaism and Neoliberalism:The Contemporary Debat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p.144-145.轉引自秦亞青:《國際體系的無政府性——讀溫特<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美國研究》2001年第2期。 〔2〕K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Boulder:Westview,1989),p.1. 〔3〕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p.88. 〔4〕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p.1. 〔5〕秦亞青:《國際體系的無政府性——讀溫特<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美國研究》2001年第2期。 〔6〕李少軍:《國際關係大理論與綜合解釋模式》,《世界經濟與政治》, 2005年第2期。 〔7〕倪世雄等著:《當代國際關係理論》,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第224頁。 〔8〕溫特指出,在哲學層面上,身份是使事物成為該事物的因素。由於這個定義含義太廣了,所以他將身份作為有意圖行為體的屬性。參見【美】溫特著,秦亞青譯:《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281-282頁。 〔9〕溫特認為國家通過交流和互動建構起來的共同知識的外在表現,若國家經過交流和互動所形成的“共有理念”是“相互認為對方可以自治”,其結果就是“沒有中央政府”,也就是“無政府”。“共有理念”是文化的一種,所以“共有理念”也就是“無政府文化”。參見【美】溫特著,秦亞青譯:《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198-206頁。 〔10〕參見【美】溫特著,秦亞青譯《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313-322頁。 〔11〕參見楊永斌:《建構主義視角下的國家形象塑造及其對中國的啟示》,《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9年5月號。 〔12〕參見【美】溫特著,秦亞青譯《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第313-383頁;並參見董青嶺、李愛華《和平·發展·合作——關於中國國家形象建設的幾點思考》,《理論學刊》,2006年第4期。 〔13〕參見胡曉為:《國家形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第103-106頁。 〔14〕Stuart Hall, "The Work of Representation", iii Stuart Hall eds., Representation. Cultural Representations and Signifying Practices (Beverly Hills, CA: Sage,1997),p61. 〔15〕台灣學者黃彥穎認為溫特的建構主義以主權國家為分析單位,以嚴格的定義看待兩岸關係似乎不太合適。他指出,退一步想,可以將兩岸關係視為一個(國際)體系,兩岸之間互為主權,彼此對於“國家”的認同與利益是兩岸關係的重要組成,而並非由內部因素或外部因素所構成。他認為建構主義運用在兩岸關係的研究上,可以採取寬廣的態度,除了兩岸“政府”作為行為者之外,也有許多具有影響力的“行為主體”,包括兩岸協議。見黃彥穎:《建構主義和準國際建制——談兩岸協議簽訂》,政大典藏機構網,2010年6月12日,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0443。另外,朱雲漢、黃旻華也認為,國家之於國際,就像個人之於社會,每個人都有其歷史背景、家庭環境以及許多的社會化因素在起著作用,更何況在今日的全球化時代中,國家作為單一行動者的假設是過度簡化,所描繪的原子式互動也無法理解國家行為背後的動機,建構主義者在這點上同意新自由主義者的主張,也就是國際政治不能排除其他非國家行動者的重要性,但強調國家本身就是高度受到社會化所影響,並且國內政治因素也必須整合到國際政治的分析中,缺乏這方面的理解,就無法得知國家的社會化現況為何,以及對其自身在國際社會中的角色認知如何。見朱雲漢、黃旻華:《探索中國崛起的理論遺憾、批判既有國關理論的看法》,載《從國際關係理論看中國崛起》,台北:五南出版社,2007,第34-35頁。台灣學者張家琪也依據溫特建構主義的理論分析說,“假若海峽兩岸建構的共有理念是互不承認生存權的敵人,所產生的就可能是敵對的形象;若是既可以自治、彼此競爭,又不能被消滅,很可能就是對手的形象;若所建構共有觀念是國家既有主權,又彼此友好,也就可能建構為朋友的形象。”參見張家琪:《台灣兩大報眼中的中國大陸國家形象分析》,台北:致知學術出版社,2013,第56頁。 〔16〕在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因為兩岸的共同參與,所以名稱必須顧及一中原則及台灣的參與,故在國際奧委會、世界銀行、國際獅子總會,台灣地區被稱作中華台北,在亞洲開發銀行則被稱為中國台北,在世界貿易組織稱為台澎金馬單獨關稅領域或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 〔17〕按照國際奧委會1974年“名古屋協議”,台灣參與各種國際賽事時,在代表隊名、旗、歌上都有嚴格規定,名稱為“中華台北”名義,旗幟為“奧運五環旗”,歌是“台北奧委會會歌”。 〔18〕以“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名義參加。 〔19〕台灣祇能以“經濟體”身份參與相關互動,台灣地區領導人不能參加領袖會議,祇能由其派代表參加。 〔20〕以“中國台北”名義參加。 〔21〕王建民:《30年兩岸交流與兩岸關係發展回望(上)》,《統一論壇》2017年第6期。 〔22〕建構主義大師溫特把“集體自尊”與生存、獨立、財富(或稱生命、自由、財產)一起視為國家的利益。他指出:“集體自尊指一個集團對自我有著良好感覺的需要,對尊重和地位的需求。”他認為:“集體自尊也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表達。一個關鍵的因素是:集體自我形象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這一點部分地取決於有意義的他者之間的關係,因為自我是通過移位於他者才能認識自我的。負面的自我形象往往是通過自己認知到的、他國的蔑視和侮辱而產生的。”當一個群體總是感覺受到另一個群體“凌辱”的時候,也是我者和他者界線明晰的過程。參見溫特著、秦亞青譯《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第2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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