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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公投”:兩違反兩挑戰兩損害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10:47:56  


所謂“五區公投運動”富有自欺欺人的“鴕鳥”特徵。
  中評社香港1月21日訊/“‘五區公投運動’違法違憲,又危害港人利益,中央當然要表達嚴正立場,港人也須抵制和反對。我們必須把‘公投’的對抗實質及嚴重危害性講深講透,根除滋生‘公投毒瘤’的社會條件,確保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的正確實施,確保香港的長治久安。”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香港中華文化總會會長高敬德今天在《文匯報》登出文章“‘五區公投運動’實質:‘兩違反、兩挑戰、兩損害’”,提出自己的看法。文章內容如下:

  “五區公投運動”的實質是“兩違反、兩挑戰、兩損害”:“兩違反”就是違反“一國”的原則,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兩挑戰”就是挑戰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挑戰國家憲政體制;“兩損害”就是損害香港與內地關係,損害港人福祉。“公投”的爭論不是要不要民主的問題,而是要不要守法守憲的問題。香港政制發展的每一個重大時刻,中央都為香港釋疑解惑,立牌指路。既然“五區公投運動”違法違憲,又危害港人利益,中央當然要表達嚴正立場,港人也須抵制和反對。我們必須把“公投”的對抗實質及嚴重危害性講深講透,根除滋生“公投毒瘤”的社會條件,確保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的正確實施,確保香港的長治久安。 

  公社兩黨宣佈將推行以“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為主題的“五區公投運動”,引起中央嚴重關注。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都發表談話,明確指出“五區公投運動”違法違憲,重申和捍衛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重要原則,不僅是對搞“公投”政黨的當頭棒喝,而且是為正視聽,避免香港市民受所謂“公投”言論所誤導。 

        一、“公投”“兩違反”:違反“一國”原則,違反基本法規定 

        “公投”違反“一國”的原則。 

  所謂“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有憲制基礎的政府行為,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沒有主權的地方是不可以搞“公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沒有“公投”的規定,基本法也沒有規定“公投”制度,“公投”沒有憲制上的法律依據。在“一國”之內的香港,任何人或任何組織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都是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不相符的,都是違反“一國”的原則。 

  事實上,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地方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決定權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這是中央憲制權力,已由憲法和基本法作出規定。同時,中國作為單一制國家,包括香港特區政府在內的各級地方政府的權力,是由中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依法授予的,來源於中央。中央授予多少權,香港特區就有多少權。香港特區從來沒有本身固有的權力,因而也沒有“剩餘權力”。因此,在“公投”問題上堅持“一國”的原則,就是要堅持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既無權自己決定政制發展,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更無權搞什麼“公投”。在這個涉及“一國”原則的問題上,沒有任何含糊和妥協的餘地。“五區公投運動”被指為是違反“一國”原則的“港獨”行徑,其基本法理依據正在於此。 

                      “公投”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香港的政制發展必須按照由基本法的規定進行。基本法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以及如需修改必經的法律程序。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及其解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需要經過5個步驟:一是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三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四是經行政長官同意;五是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在這五個法定程序中,並無所謂“公投運動”。公社兩黨另搞一套,企圖以“五區公投運動”改變或影響已有的法定程序,顯然違反了基本法的規定。 

  對於香港特區來說,高度自治就是從事基本法所允許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那就有充分的、法律保障的高度自治,企圖離開基本法自行其是,那是“無法無天”,是對高度自治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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