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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的遴選應再透明些

http://www.CRNTT.com   2010-02-02 11:46:44  


我國政協制度已走到十字路口,政協的發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加以支撑
  中評社北京2月2日訊/《東方早報》今日登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喬新生教授的評論文章“政協委員的遴選應再透明些”,作者表示,“我國政協制度已走到十字路口,政協的發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加以支撐。我們建議,在新一屆政治協商會議上,政協委員提出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的提案,將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法定化,將自己的權力明晰化。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真正落實參政議政的歷史使命。”文章內容如下:

  南方某報刊登《商人進政協不能只看賺錢多少》的報道之後,引起廣東省政協委員們的關注。廣東省政協委員公開表示,“政協絕對沒有以錢多錢少來作為准入條件”。那麼人們不禁要問,擔任政協委員究竟需要怎樣的條件呢?

  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凡是贊成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個人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亦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參加地方委員會者,由各級地方委員會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按照這樣的標準,幾乎所有愛國人士都可加入政協,但前提是須經“協商”同意。換句話說,作為一個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政協具有極大的包容性,幾乎所有愛國同胞都有資格參加。但問題由此出現:如此寬泛的標準,必然令政協委員競爭激烈。按照現代民主政治的常態,凡是競爭激烈的政治領域,必須通過民主的程序選舉產生代表。而我國政治協商會議並沒有規定公開競選制度,只有政治“協商”制度,這就使暗箱操作在所難免。

  那名廣東政協委員提出的問題,只不過是旁敲側擊。從根本上來說,沒有公開透明的競選制度,類似質疑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但假如僅僅看到政協委員中企業家代表的比例,那就是在回避我國政協制度所面臨的深層次問題。

  按照我國政協章程,各個民主黨派都可以推選自己的政協委員。但在協商的過程中,究竟是以何種標準進行篩選,政協委員不得而知,普通公眾更沒有知情權。

  所以,我們主張應當盡快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明確政協委員的標準,制定政協委員選舉的程序,使政協委員的產生透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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