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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我為何力抗錯誤中國論述? | |
http://www.CRNTT.com 2010-02-24 00:32:53 |
“特殊關係”的實踐:不一定需要簽ECFA也可以給台灣特殊待遇 在兩岸互動過程中,我們如何落實“特殊關係”?在討論以前,我們來看看東西德是如何思考它們的貿易關係性質。西德的做法值得兩岸,特別是北京可以參考。 在西德,東西德間貿易通常被稱之為“內部貿易”(Binnenhandel),或“德國內部貿易”(DerinnerdeutscheHandel,簡稱為“內德貿易”),其理由在於兩德間並無關稅的只限。雖然在1951年7月9日的〈區間內監督規定〉稱,雙方的貿易可由兩德關稅官署管制,但事實上與東德的貿易均未課徵關稅。例如西德1961年6月4日的《關稅法》(Zollgesetze)第2條即規定,東德為西德關稅的內部地區(Zollinland)。西德所以這麼做,原因很簡單,因為西德在與東德的關係上,是以“國家核心理論”(即西德的主權涵蓋全德國)來處理東西德的關係,既然西德的憲法認為德東地區是德國的一部分,而西德又代表德國,所以東德的貨品進入西德自然不需要關稅。 大陸的朋友或許可以思考一下,既然中國大陸主張主權涵蓋全中國,視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為何台灣的貨品到大陸還要打關稅?看看東西德的例子:東德的貨物進入西德不要關稅,但是西德的物品進入東德卻要打稅,因為西德認為它代表德國。外表看起來,好像是西德吃虧,西德之所以這麼做,因為它堅持遵守自己的憲法立場,也因為它想統一德國。 另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是,當時歐洲共同體(後簡稱“歐體”)如何看待東西德的貿易形態問題。1957年西德加入歐體,在簽署《羅馬條約》時,即表示其立場:為執行此條約,不須改變目前德國內部貿易的規定,亦不須改變目前的貿易情況。這表示西德認為,即使簽了《羅馬條約》,受條約的約束,但是東德的貨物進入西德仍然不需要關稅。 當時其他歐體國家對此表示反對,認為倘採納西德意見,等於在歐體在蘇聯佔領區(指東德)間開了個缺口,亦使得蘇聯與歐體的經貿市場中有了個漏洞,故主張在歐體內設立一專責機構以管制歐體與東德的貿易。但西德政府堅決認為,倘若東西德間的貨物須繳納關稅,則等於放棄了“國家核心理論”理念,故東西德間的貿易應維持其特殊性,並主張東西德的貿易僅需由西德管制即可。 經協商後,歐體各國同意:第一、西德與西德“基本法管轄範圍以外的德國地區”(指東德)進行貿易,歐體不改變目前內德(指兩德間)貿易的規定,亦不改變此種貿易形態。第二、各會員國均有義務將其與東德貿易的情形告知其餘各會員國。 基於上述認知,歐體各國簽署“內德貿易與相關問題議定書”(DasProtokoll?berdeninnerdeutschenHandelunddiedamitzusammenhangendenFragen)。依此議定書,授予西德政府制訂對東德貿易政策的權限。另1951年《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的《多奎議定書》(Torquay-Protokoll)增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即西德)的加入並不影響其內德貿易的現有規定及現有形態”。這表示,GATT國家同意西德的做法。 最後結果是,依歐體的規定,只要是由東德出產的產品,在東西德間無關稅,但從其他非歐體國家,如波蘭,經過東德到西德再出口到其他歐體國家的產品,皆需要在東西德邊只依歐體的共同關稅繳稅。惟若原產地為東德,經由西德出口到其他歐體國家則不須繳關稅。東德物品倘不經過西德而逕自出口到其他歐體國家,應與其他非歐體國家的物品相同,均需繳稅。 如果我們把這個例子用在兩岸,如果北京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可以主動在“東協加一”的相關協定中增加條款,即台灣的貨物如果經過中國大陸到東協國家,可以享受與中國大陸貨物一樣的待遇。由於台灣與東協國家間並沒有自由貿易協定,因此,由台灣直接進入東協國家的貨物則必須依規定上稅。 有些經濟學者會說,由於兩岸已經加入了世只貿易組織(WTO),因此必須適用WTO的規範。這樣的說法是完全忽視了政治因素在國際貿易中的功能性。由於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均承認“一個中國”原則,就好像當時的絕大多數歐體國家接受西德的憲法立場,因而不提出異議一樣,只要北京能夠在國際間有所宣示與堅持,國際社會是沒有理由反對的。如果北京又願意像西德一樣釋放出公共財,像西德不要求東德比照辦理一樣,同樣地不要求台灣比照辦理,這才是堅持“一個中國”一方應有的氣魄與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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