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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憲制觀念 政制向前行

http://www.CRNTT.com   2010-06-13 09:51:55  


 
                        五個條件 具破壞性

  一是憲法觀念薄弱,法治觀念太差,其所追求的“民主”是在憲制框架之外的,背離憲法的,衝擊法治的,在七百多年的憲政史上找不到其歷史定位,因而是虛無縹緲的,近乎烏托邦式。五個條件的“民主”望梅而不能止渴。同時亦令一些急渴者變得瘋狂。看來五個條件蘊藏著破壞性。

  二是因偏私而錯位,被授權者要搶授權者之高位,挾“國際”之名而號令中央,踐踏憲政之跋扈,令人不得不瞠目結舌。如令中央,“普選定義符合《國際公約》中的‘普及而平等’原則、即取消功能組別”。《基本法》規定釋法權屬人大。人大是授權香港高度自治權者,反而被那授權者中之人剝奪釋法權,在取人大釋法權高位自行釋法後,更要人大非聽命於其不可,世界憲政史上哪有這樣子的狂人?《公約》1976年被申引至香港時作出了保留條文,1996年6月中央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令該保留條款繼續有效。今有人不理會《基本法》之對內行使,又不理會中央在國際上的主權行使,錯位至凌駕中央之上,憲政史上在哪一國找到這樣子的民主狂人?

  三是廢人大武功,取《基本法》地位而代之,在七百多年憲政史上,在歐美憲政軌跡上,也尋不到此種怪魔狂蹤。“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只增加直選議席,取消分組點票。”這是與憲政脫軌的“民主”怪魔抗憲的武功新招。

  四是偷樑換柱,變新增功能組別的區議員五席與原來一席為直選議席:“在2012年的政改方案中,六個區議員功能組別由區議員提名後,便由全港一人一票選出。”

  加強憲法觀念,有憲治的憲政思維,政制才能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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