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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涉外事務VS參與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 |
http://www.CRNTT.com 2010-11-16 08:31:54 |
北京對台灣方面參加非政府國際組織的的政策,按二零零六年由國台辦編寫的《中國台灣問題外事人員讀本》所指,在一個中國前提下允許台灣參加一些非政府(民間)國際組織。對於一些非政府(民間)國際組織,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根據有關國際組織的性質、章程規定和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應組織同有關方面達成協議或諒解,在中國的全國性組織以中國的名義參加的情況下,台灣的相應組織可以作為中國的一個地區,以“中國台灣”或“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或參加其活動。對台灣加入或參與該類組織及有關活動時,要謹防出現有違一個中國原則和台灣借機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情況。台灣機會不得作為國家會員,只能作為區會員,以“中國台灣”或“中國台北”某某組織或個人身份參加。如有關組織章程規定其成員只能由國家代表參加,或每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機構為其成員,則應由中國機構參加,不應同意台灣機構再參加。如規定一個國家只有一票表決權,台灣則不能享有表決權。如台灣已在某一國際組織,且其稱謂和表決權等問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中方暫不宜參加該組織。在一些國際組織的活動中,出現不符合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應立即向該組織有關方面提出交涉,力求予以糾正。 估計在“江平事件”中,中國電影代表團團長江平就是出於對這個政策的理解,而提出不准台灣代表團使用“台灣”二字。就此而言,胡錦濤的“通通氣”,似是對此在民進黨執政時期制定的政策底線,有放鬆的跡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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