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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李莊在美國…

http://www.CRNTT.com   2011-04-20 09:00:59  


 
四、為什麼要有“公正的法律過程”?

  一個公正的法律過程是非常耗時和非常昂貴的。試舉一例,1997年美國對俄克拉何馬州爆炸犯提姆錫 邁克維(Timothy McVeigh)的審判就花去美國納稅人大約1380萬美元[3]。美國世紀大案辛普森(O.J. Simpson)審判成本更是遠遠超過前述案子的審判成本(注:本人沒有找到數字、望有該數字的博友分享)。這看起來好像很不經濟?但我不這麼認為。我認為公正的法律過程是一個既不經濟又經濟的過程。

  說它不經濟,是指微觀上不經濟,但是對一個人的權利(比如財產權,特別是生命權、自由權)的剝奪已經超出了經濟規則所能衡量的範疇。換言之,人的財產權、生命權和自由權是無價的。所以,對這些權利的褫奪應當是一個慎而又慎的過程。衡量什麼是慎而又慎,既有客觀標准,又有主觀標准。客觀標准就是上述的“公正的法律過程。”而其主觀標准就是:如果你身陷囹圄,希望一個司法體系怎麼對你,你就應當怎樣去對待別人。

  說公正的法律過程是經濟的,是指宏觀上是經濟的——一個公正的司法體系將極大地提高訴訟(或潛在訴訟)各方對司法體系的信心,既而使得判決的預判與判決的實際結果將會越來越接近。既然大家都差不多知道去法院的結果將會怎樣,那麼無謂的訴訟將會減少,從而在整體上減少爭議解決成本(合法的成本和非法的成本),讓大家有更多的時間去為自己和社會創造財富,既而享受財富,給社會、家庭和個人帶來穩定和安全。即使當事人因為不得以而產生了爭議(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但是因為司法解決的途徑是公開、公正、公平的,那麼當事人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非法成本。再加上勝訴方可以從敗訴方那裡獲得經濟上的補償(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刑事案件中的國家賠償等等),勝訴方的打官司成本會因此而降低。我想到這里我已經回答了(最起碼初步回答了)為什麼要有公正的法律過程這個問題。

  大家可能要問,每一個刑事案件不要說花上3000萬美元,只要每一個案件花上30萬美元來處理,那美國豈不是要破產?其實不然,在美國有一個認罪服法從而減輕處罰制度(Plead guilty)。根據該制度,檢察官有權力和一個犯罪嫌疑人談判(注: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是自願的),如果該犯罪嫌疑人沒有經過審判,就認罪服法,最後對該罪犯的處罰將會減輕。當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選擇通過司法審判來確定其是否有罪,但是一旦敗訴,則最後的處罰結果,相對於認罪服法減輕處罰制度下的處罰,將會提高。

  在2004年財政年度,全美國共51,666個有罪判決中的95.5%是通過認罪服法減輕處罰制度來解決的[4]。這個制度好像也是符合經濟學原理的:罪犯相對於檢察官和法院來說,是最低成本控制人。因為,該罪犯是知道犯罪實情的,他如果認罪,則司法成本將大為降低。換言之,如果他不說實話或不說話(注:它可以不說話,因為他有權利保持沉默),則一旦司法審判判定他有罪(注:該司法審判應當是公正的),被判有罪者相對於認罪服法者則應當受到更大的處罰。

  綜上所述,如果李莊在美國、如果他的確做了偽證,他將會且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因為其是律師,那麼等待他的可能是更加嚴厲的處罰(當然在法律允許的範疇之內)——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但是,要做出這個處罰(無論是否罪加一等),李莊應當有且必須有權利得到公正的司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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