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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媽媽何以放棄10萬卻難得一紙道歉

http://www.CRNTT.com   2013-07-18 08:31:55  


 
  門道之二:以什麼方式道歉也很重要,否則一個書面正式道歉不會“值”10萬

  道歉無疑有很多種形式,隨隨便便說聲對不起是道歉,鞠躬致歉也是道歉,唐慧要求的書面道歉還是道歉……那麼,在法庭的口頭道歉就能代替書面道歉了嗎?恐怕不盡然。在法庭調查階段,永州市勞教委的律師承認,早在5月底,曾向唐慧提出調解要求。唐慧的律師請對方回答永州方調解的預案是什麼,永州律師的回答是給唐慧10萬元賠償,但不同意書面道歉,還要求唐慧撤訴。因為唐慧堅持要有書面道歉,湖南省高院推動的這次調解沒有成功。可見,書面正式道歉其實很“值錢”。

  2010年,趙作海冤案被公開的同時,在廣西也有一起冤案見天日,一位王姓男子坐冤獄近9年,最後獲賠償89萬元。不過,這個賠償是私下達成的。稀奇的是,他的家人告訴記者,他們最初提出的賠償額是75萬,最終拿到手的比他們的預想的要多14萬。原來雙方因為公開道歉等事宜僵持不下,最後各讓一步,而有關領導願意私下向他道歉,卻拒絕公開道歉。

  門道“訣竅”:正式的公開道歉顯得更有誠意,但是無疑就是向天下人昭告行政機關“低頭認錯”,有關“面子”問題。這恐怕和“藥慶衛訴張顯名譽權案”有一定類比性,張顯就說死也不會公開道歉,“私下裡,無論怎麼樣都行。我跟老藥說過,如果我給他下跪,或者他打我一頓,能夠讓他消氣,我都接受。我是很誠懇的。你想,張顯一個堂堂大學老師主動買了水果去探望他的夫人,需要多大的勇氣和誠意。”

  另一個重要因素是,許多地方都把“行政案件敗訴率”看作一個重要的指標,如果敗訴率高,那麼在“依法行政”的考核中就會受到影響。所以,許多地方就千方百斤求撤訴,法院也會如唐慧案一樣,在其中做很多調停工作。當然,如果有正式的書面道歉的話,行政機關可能也會害怕被“抓住把柄”。所以,若非特殊情況,有些行政機關寧可非正式道歉或者提高賠償額,也不願意正式地公開地道歉。

  而門道背後,則關係到如何解讀此次判決,到底是否對勞教制度改革有里程碑式意義呢?

  雖然敗訴了,永州市勞教委卻很“爽快”地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這恐怕是因為二審法院並未認為該單位對唐慧的勞教決定本身是違法的,而是用了“處理方式不當”這樣的措辭。法官在判詞中就說,“唐慧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永州市勞教委沒有綜合考慮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況,對唐慧實施了勞動教養,處理方式明顯不當,給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損害。”法院對永州市勞教委作出的唐慧擾亂社會秩序說法予以了認同。

  因此,儘管值得肯定,公開庭審也值得讚賞,但要認為該判決是對勞教制度改革的一次勝利,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恐怕就有點過度解讀了。從這個道歉就可以看出,這是一次打了折的勝訴。其實,湖南本地就有對“勞教”勝利的案子,一對比就能知端倪。今年年初,湖南郴州中院審結6起行政訴訟案,判決撤銷了上海市勞教委對郴州籍在滬務工6名農民工的勞教決定。像是買賣發生糾紛,結果被認為是擾亂了社會秩序、送去勞教的案子,就被認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夠充分。而上海方面的上訴,最後也被駁回,維持原判。當事律師就認為,實際上,擾亂社會秩序和尋釁滋事,即使在刑法裡都很難界定,需要慎重、嚴格的司法程序才能認定,勞教委不經司法程序,剝奪人身自由,很難經得起司法考驗,而且容易對人身自由造成侵害。當然,最重要的是,這起案子裡,上海勞教委或者其上級“管”不到湖南郴州中院,異地屬性明顯,司法干預因素也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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