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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改革要向社會資本開放

http://www.CRNTT.com   2014-04-22 10:58:11  


 

  中國鹽業總公司則在當天發表公告稱,2008年,國家鹽業管理職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到工業與信息化部,對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相應移交。工業與信息化部已將其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權相繼下放省級管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主體已經發生變更。在此背景下,應工業與信息化部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刊發第10號令,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公告稱,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的依據是《食鹽專營辦法》,由國務院發布,為國家法規。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廢止該辦法並不是廢除食鹽專營。部分媒體將此理解為食鹽專營廢止,實屬誤讀。

  中國鹽業協會當天的口徑則與中鹽公司一致,並強調,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取消食鹽專營,國務院發布的《食鹽專營辦法》繼續有效,食鹽專營政策目前沒有變化。而在A股市場,由於發改委的文件帶來的預期,雲南鹽化尾盤漲停,收報於8.86元/股。

  “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取消食鹽專營專賣,只是在審批這個環節取消了。嚴格來講,只有將《鹽業管理條例》以及《食鹽專營辦法》廢止了之後,才能從根本上廢止食鹽專營制度。”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教授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取消食鹽專營涉及的環節、部門眾多,現在可能是將審批環節作為一個突破口,帶有改革探路的性質。

  公開資料顯示,2006年國家發改委制定《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食鹽生產許可證和食鹽准運證也與此類似。

  食鹽業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實行專營制度,這項制度主要由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以及1996年發布的《食鹽專營辦法》進行規範與調整。按照上述文件,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對食鹽的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食鹽的批發業務,則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目前,上述兩個文件依然有效。也就是說,基於上述行政文件,中國在食鹽批發領域形成了從中國鹽業總公司到各省級鹽業公司的壟斷體制。而在學術界,通常將包括煙草、食鹽在內的專營制度所形成的壟斷歸為國家壟斷,這是一種合法的壟斷。

  “實行食鹽專營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食鹽安全和戰略儲備,這一制度本身無可厚非,但在現實運行中卻產生了巨大偏差,甚至出現鹽業公司非正常縱向壟斷食鹽市場的不合理現象,使食鹽業運行背離制度的應然狀態。”孫晉表示,鹽業公司的壟斷力膨脹,突破了合法界限仍不斷縱向擴張,因而產生了種種弊端。集中體現在:鹽業公司壟斷力突破食鹽批發環節,對上游生產領域及下流零售領域也具有控制權,從具體市場的專營(合法壟斷)擴張成為鹽業產供銷全行業的壟斷。這種縱向壟斷行為直接導致在確定的市場上,鹽業公司作為食鹽產品唯一的經銷商,對專營產品具有壟斷定價的權利,在欠缺制度約束下,食鹽專營經銷商得以壓低生產商的供貨價格,並憑借壟斷地位盡可能地抬高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實現其壟斷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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