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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政府債務問題需疏堵結合

http://www.CRNTT.com   2014-06-25 09:04:35  


 
  發展“陽光融資”式地方舉債機制

  文章指出,中國政府性債務中最主要的風險,目前階段可認為存在於地方隱性負債部分,而隱性負債的主要成因有:

  一是省以下分稅制不到位,地方稅體系遲遲未成型,地方收入緊張。

  二是轉軌與發展進程不斷強化地方“有償”籌資和政策融資的現實需要,但制度建設在混沌狀態中未得到規範推進,“潛規則”強制替代“明規則”來形成融資。

  三是GDP考核壓力(有形與無形的並存)生發地方短期行為動因,加大了隱性舉債的力度。

  四是中央部門、地方高端自上而下的“達標”要求形成的壓力,也是促使地方隱性債增加的力量之一。

  因此,對症下藥、標本兼治並且“以治本為上”的思路,應注重在深化改革中推進制度建設,有堵有疏、疏堵結合,但從中長期看應援引大禹治水“堵不如疏”的古老智慧,在“治存量”(逐漸消化收縮已有隱性債存量)的同時,“開前門,關後門,修圍牆”,或曰“疏通明渠,堵住暗溝”,發展規範化、有利於風險防範的“陽光融資”式地方舉債機制,以有效制度供給,在政府債務融資領域興利除弊,服務於全局的發展和配套改革。具體來說,可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在財政體制扁平化前提下以“一級政權,一級事權,一級財權,一級稅基,一級預算,一級產權,一級舉債權”外加“中央、省兩級自上而下轉移支付”為原則推進配套改革,因勢利導,防範風險,著眼全局統籌發展、實現制度創新與配套,漸進走向全面的“陽光融資”。

  第二,結合《預算法》的修訂,明確地以“正面表述”方式規定地方債的發行條件、程序、審批、監督和績效考評等要求,以利逐步和更大步伐地以規範的地方公債和市政債,置換、替代隱性債。

  第三,分兩大類管理地方債務:一般債務(地方公債,不與具體項目掛鈎);專項債務(市政債,對應、掛鈎於具體項目)。積極合理細化各自的管理方式方法。

  第四,專業化編制全國和地方資產負債表,在對政府債務加強制度規範、程序約束、公眾監督的同時,發展健全政府債務(特別是地方債)的市場化約束體系與機制。

  第五,積極地在改革創新中以PPP(公私合作夥伴)方式化減部分地方政府債務,這樣既可減輕政府債務的壓力,又可調動民間資本、社會資金的力量來加大、加快地方基礎設施建設,並且取得更好的資金使用結合績效,同時擴大民間資本的發展空間,實現共贏多贏。

  第六,積極地探討、發展償債基金等風險應對機制。

  第七,進一步優化對於地方融資平台的多部門協調配合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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