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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粵港澳大灣區各城市立法規範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4-05-14 00:02:00  


 
  註釋:

  〔1〕張亮、黎東銘:《粵港澳大灣區的立法保障問題》,《地方立法研究》2018年第4期,第21、25和27頁。

  〔2〕數據來自北大法寶法律法規數據庫。

  〔3〕〔6〕《2020年粵港澳大灣區分析概覽》報告,(主要作者雷介民,2020年4月):https://pdf.dfcfw.com/pdf/H3_AP202010301424878932_1.pdf

  〔4〕江啟疆等:《談珠江三角洲經濟規劃區的地方立法衝突與解決》,《南方經濟》1997年第1期,第51頁;宋方青:《中國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中法規衝突現象之評析》,《法學》2000年第1期,第9頁。

  〔5〕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中央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1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0-10/11/content_5550408.htm

  〔7〕廣東社會科學院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劉程博士也提供了關於地方立法的基本資訊。

  〔8〕〔14〕〔24〕〔26〕〔32〕〔36〕參見朱國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困境與進路》(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論壇2023學術論文。論壇主題是“打造法治灣區,開創發展新局”,2023 年7月28日在香港城市大學舉辦)。

  〔9〕韋軍、何崢嶸:《泛珠三角區域內地法律衝突及其解決機制》,《廣西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5期,第146頁。

  〔10〕〔11〕王崇: 《大灣區立法進路下的法理學思辨與定位》,《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5期,第146頁。

   〔12〕關於港澳和廣東九市之城市定位和空間布局,參見《規劃綱要》第二章第三節“戰略定位”,第三章第一節“構建極點帶動、軸帶支撐網絡化空間格局”,以及第二節“完善城市群和城鎮發展體系”。

  〔13〕根據中央對大灣區的規劃,每個大灣區城市均有其定位,通過融合發展讓各城市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實現優勢互補。肇慶被定位為大灣區連接大西南的樞紐門戶城市、大灣區科技產業創新重要承載地、新能源汽車與節能環保產業基地和康養旅遊生態名城。中山將成為世界級先進製造業基地、區域綜合交通樞紐、產業創新中心和歷史文化名城。參見《一文睇曬 大灣區各城市協作互補》,思考香港,2019年2月18日,https://www.thinkhk.com/article/2019-02/18/33002.html

  〔15〕參見註11,第147頁。

  〔16〕馮澤華:《粵港澳大灣區公共衛生區際法律衝突的調適邏輯》,《港澳研究》2023年第1期。

  〔17〕《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第35條。

  〔18〕《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第28條。

  〔19〕鄒平學:《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合作和規則銜接的路徑探討》,《青年探索》2022年第4期,第5-9頁。

  〔20〕《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2022年1月9日。

  〔21〕《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2023年2月23日。

  〔22〕王春業:《論粵港澳大灣區合作視角下深圳先行示範區的法治先行》,《港澳研究》2023年第1期。

  〔23〕〔30〕〔31〕屠凱:《論大灣區的規則體系和治理結構》,《法學評論》2023年第2期,第50頁。

  〔25〕國外也有制定框架法的實踐,如法國的Loi-Cadre, 英文譯為 framework law, outline law, 或blueprint law。

  〔27〕〔34〕朱國斌、鄧凱主編:《粵港澳大灣區法制建設:合作與創新》,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7月版,“序”(朱國斌)。

  〔28〕馮澤華指出大灣區應轉以“詳盡型為主、綱領型為輔”的立法形式處理公共衛生的區際法律衝突。參見註18。

  〔29〕如:李宏吉:《瀋陽經濟區開展區域性立法協作的模式與路徑選擇》,《瀋陽幹部學刊》2008年第10卷第6期,第41頁;張若芸:《地方法治視野下的區域立法合作》,《法制博覽》2017年第2期,第191-192頁。

  〔33〕丘佛梅:《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的協同困境與路徑》,《特區經濟》第12期,第22-25頁。

  〔35〕參見朱國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困境與應對》,《明報》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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