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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國:兩岸簽訂和平協定的前提

http://www.CRNTT.com   2009-10-11 00:40:35  


 
  馬英九的“法理現實” 

  在這篇文章中,我想就“正視現實”和“兩岸定位”兩個層面,來說明我的論點。馬英九當選“總統”之後, 2008年9月3日,他在接受墨西哥《太陽報》專訪時表示:兩岸關係是特殊關係,卻不是國與國關係。“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接著補充說明:兩岸關係是“台灣地區對大陸地區”,“兩個地區是對等地區”,“每個地區上都有統治當局”。這是“馬總統”上任之後,對兩岸關係所作的首度論述。 

  “地區論”一出,立刻招到綠營菁英的強烈抨擊。在民進黨舉行 1026 大遊行前夕,馬英九接受中央社專訪時表示:把台灣和大陸定位成“中華民國”的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定的。在李登輝任內制定,民進黨執政八年,修改三次都沒動過,“為甚麼他們能認同的東西,現在變成我的罪惡?” 

  在陳雲林訪台前夕,他又接受《聯合報》專訪表示:“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民進黨講甚麼“一國兩區,我是區長”都是歪曲事實。台灣與大陸的關係就是“‘中華民國’底下的台灣地區,與‘中華民國’底下的大陸地區”。 

  馬英九為人小心謹慎,具有強烈“法律人”的性格。在擔任“總統”之初,他的兩岸策略是“先經貿,後政治”,“擱置爭議”,“有爭議的就不做,沒爭議的就多做”。由於江陳會談已經說好“不會觸及政治議題”,所以他先拋出“兩區論”,作為江陳會談的基礎。然而,在綠營看來,“兩區論”可能把台灣貶成和香港一樣的“地區”,根本是“喪權辱國”,“是可忍孰不可忍?”所以痛罵他是“馬區長”。在綠營的大肆撻伐之下,馬英九才不得不說清楚他的“新兩區論”。 

   兩岸間的“政治現實” 

  在2009年1 月出版的《中國評論》上,我曾經以〈兩岸間的“法理現實”與“政治現實”〉為題,發表一篇文章,文中指出:任何人都可以看出:馬英九的“新兩區論”是在描述兩岸之間的“法理現實”,而不是“政治現實”。如果他堅持這樣的“兩區論”,則兩岸之間根本不可能展開政治協商。馬英九性格的特徵是“謹守分際”、“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在他以“總統”身份兼任黨主席之後,他希望中共正視的“現實”,不僅止是台灣片面的“法理現實”,而且是兩岸之間的“政治現實”。 

  然則,兩岸之間的“政治現實”是甚麼呢?在2009 年6 月號的《中國評論》上,我曾經發表一篇文章〈台灣“主權”的“虛”與“實”:面對兩岸間的政治現實〉,文中指出:政治學上的“主權”可以從“實質主權”和“國際承認”兩方面來看。“實質主權”又稱為“管轄權”,它是以有效統治作為國家存在之要件,包括:用民主合法的程式取得政權,行政命令之執行,擁有司法審判權,保有自己的關稅,發行本身的錢幣,對外簽訂條約等等。就這個層面而言,“中華民國”在台澎金馬當然擁有實質“主權”。
 
  然而,一個國家還必須得到國際承認,才算是一個正常國家。因此,要精準的回答前述問題,台灣必須把握“一中各表,內外有別”的原則,分別確定自己的地位。目前國際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有169個,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有23個。對於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而言,台灣是“名符其實”的“主權”獨立的“國家”。 

  然而,國際上還有更多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卻不承認台灣。譬如 2003年10 月25日,美國國務卿鮑爾(鮑威爾)就在北京明確表示:“台灣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對於這些不承認我們的“國家”,台灣即使自我否定,他們也不可能改變態度。因此,不論對方是否承認“中華民國”,我們都應當堅持自己“主權”“國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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