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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意欲毀壞基本法 撕裂香港社會

http://www.CRNTT.com   2009-12-23 10:32:30  


 
          一再挑戰“一國兩制”

  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尤其2002年下半年特區第二屆政府在董建華先生領導下啟動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以來,反對派一再挑戰《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包括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制權責對《基本法》若干條款作出解釋並對香港政制發展做決定,但是,沒有溢出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範疇;而且,在實際上,承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歷次釋法,也實際接受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這幾年,社民連儘管採取激進鬥爭策略,也主要是在立法會議事堂扔扔香蕉、罵罵粗口,或者在遊行集會中施展肢體語言。然而,這一回,“5區總辭,變相公投”性質就不同了,溢出了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界限,是政治鬥爭方式和性質“升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是特區政治的重要內容,有明確的制度規定。一是立法會及其成員的任期有明確規定,二是立法會及其成員的功能或職權有明確規定,三是立法會個別議員因故提前結束任期(包括辭職)既受立法會及其成員的功能或職權所規限,也受約定俗成所約束。

             無視選民對其授權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特區立法會的職權。香港回歸以來,發生過個別立法會議員因涉及刑事案件而無法履行立法會議員職權需要辭職,也發生過個別立法會議員因死亡而不能繼續履行立法會議員職權。在這兩種不與《基本法》對立法會的職權規定相抵觸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及時組織了補選,以便立法會充分行使其職權。

  但是,這一回,反對派為了迫使中央接受其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的政治主張,竟然不顧他們在2008年9月本屆立法會競選時對選民的承諾和無視投票送他們進入本屆立法會的選民們對他們的授權,開創與《基本法》對立法會的職權規定相抵觸的“辭職”先例。其動機和目的是,撕裂香港社會,在特區與中央之間挖掘政治鴻溝,同時,為反對派打造一支鐵桿反共的隊伍。

  需要警惕的是:若反對派“5區總辭”後沒有先例地進行補選,則不啻承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可以被用來反對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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