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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專業形象” 已是面目全非

http://www.CRNTT.com   2010-03-13 10:19:20  


 
          澄清是非 反駁余若薇謬論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終於正式反駁上述謬論,李飛的澄清顯然有一定針對性,就是對準公民黨及部分法律界人士故意扭曲法律原則,誤導市民作出了澄清及反駁。李飛明確指出,中國憲法不設“公投”制度,所以搞“公投”是從根本上違反了基本法,不符合香港現在的法律地位,並不點名批評公民黨黨魁余若薇的“法律無寫就可以做”,是對法理常識性存有長期誤解,不能以民事法來理解公法。李飛的說法一針見血地指斥了余若薇的詭辯,余若薇的問題就是故意以民事法“法律無寫就可以做”的標準去闡釋政治體制範例。民事法規管的範圍是私權利,是公民一般的事項,簡單而言香港法例沒有禁止的市民就可以做,而不違法,例子就是那位電台主持人,雖然在城市論壇多次大放厥詞,但只要沒有違反法例,並且上司覺得他沒有問題,他當然可以繼續擔當主持發表偉論,難道他認為他的就業權利與政治體制,與基本法的公權力有關嗎?這樣他可能太高估自己了。 

  事實上,有關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分類,有關民法及公法的區別,打開一般法律教科書都可以知道,基本法規管的是本港的公權力,自然不能根據民法中“法律無寫就可以做”的原則,而必須依循“法沒有授權就不容許”。那末,“公社”現在利用補選來推行“公投”,一是“公社”五名前議員,是建制內的一員,自然與公權力有關。二是“補選公投”涉及一億五千萬元公帑,如果“公社”自掏腰包,大搞民間“公投”,那是另外一回事,但現在使用公帑就與公權力有關。三是“公社”將補選定位“公投”,本港沒有什麼“公投”制度,基本法亦沒有授權,“公社”創製這樣一次“公投”,自然是挑戰基本法。邏輯是很清晰,理據亦是一目了然,可惜公民黨等人就是故意不提這些理據,死咬民法的準則,藉此為這次“公投”消毒,這次人大法工委明確澄清,將令“公社”原形畢露。 

            及早修例 堵塞漏洞 

  至於余若薇說既然他們違反了基本法,為什麼不檢控他們,這真是一個好問題。因為基本法只是規定本港的根本性制度,如政治體制、預算、經濟等,而檢控屬於刑法範圍,如果當局將來制定法例,禁止違法創製“公投”,這樣“公社”未來推動“公投”,自然要被檢控。但現在沒有相關法例,自然沒法向他們提出檢控,正如陳弘毅教授指出,“公投”活動沒有觸犯本港的刑事法,故特區政府不能作出任何檢控,但確實有違基本法精神。這並不代表他們沒有違法,不過是沒有相關的刑法而已。但余若薇的說法至少提醒當局,必須及早修法堵塞漏洞,以免“公社”繼續利用現時法例的灰色地帶,不斷推動“公投”,挑戰基本法挑戰中央,這樣香港將永無寧日。 

  一場“公投”就是一面照妖鏡,照出了公民黨所謂法律精英,在政治面前不惜放棄尊業,故意扭曲法律,張冠李戴,誤導公眾,這樣的政治也太不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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