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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瑞再揭外企行賄灰幕

http://www.CRNTT.com   2012-08-31 12:07:24  


 
“怪圈”背後的立法缺失

  “本案事實簡單清楚,被舉報人亦主動向美國司法機關自首認罪。但被舉報人卻無視我國法律的尊嚴,藐視我國司法機關的權威,未向我國司法部門認罪,在中國應該是不具備自首的從輕情節。懇請貴院依法、從嚴、從快予以立案調查查處,以維護中國司法的國際尊嚴。”在檢舉信的最後,郝俊波律師這樣寫道。

  中國問題專家、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鬥,對於郝俊波在檢舉信中所描述的結果最終是否會成為現實並不樂觀。

  胡星鬥的理由是,近年來,先後被曝光的朗訊科技、西門子、雅芳行賄案的最終結果都是企業在國外遭受了懲罰,而在中國國內卻沒有掀起一絲波瀾。

  2007年,阿爾卡特朗訊(此時兩家公司合併)被美國DOJ處罰100萬美元罰款;2008年,西門子更是用13.45億美元罰金,向美國和德國的監管機構求得了一個和解。至於中國方面,“不僅那些受賄者沒有被追究,就是那些行賄者也沒有。”

  胡星鬥指出,“外企行賄頻頻海外曝光,這說明我國現行治理商業賄賂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法律處罰力度不夠。在反商業賄賂方面,首先要官員自己行為幹淨,跨國巨頭才無縫可鑽。”

  對此,郝俊波的困惑是:為什麼美國等西方國家可以懲罰,而在發生地中國不作司法處理?有行賄者就有受賄者,那些在外企行賄案件中的受賄者為什麼也得不到處理?

  就在此前的8月14日,輝瑞(中國)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對媒體表示“目前,他們還沒有得到中國方面調查的消息”。

  “外企在中國行賄,肯定會給中國經濟造成嚴重的損失。”郝俊波說,以輝瑞案子為例,中國政府應該參照美國的標准處以一定數目的罰金,“參照美國的處罰標准,中國至少可以處以1億元人民幣的處罰。”

  事實上,近年來的一些外企賄賂案令中國蒙受了巨額的經濟損失。譬如,2009年被曝光的“力拓案”,不少西方媒體披露其令中國損失7000億元人民幣,“損失額度相當於13億中國人每人付出540元,占澳大利亞國內生產總值的10%。”

  其次,在郝俊波看來,外企行賄而沒有處罰還暴露了中國法制的缺失,影響到了中國的國家形象。“既然他們在美國都承認賄賂了,也接受了處罰,我們還裝作不知道,這肯定不利於中國的國際形象。”

  “不僅如此,更為重要的是危害到了中國的市場環境。外商們也漸漸地懂得,在中國要想拿到項目,要想實現更多利潤,靠金錢開路是一條既省力又很容易做到的事情,那何樂而不為呢?”胡星鬥說。

  “也許是出於招商引資環境的考慮,中國相關部門從未對此類案件提出主動追訴,但是,就我們和國外企業接觸的經驗來看,他們更看重的是一個公平的投資環境。”郝俊波指出。

  “怪圈必須打破。”正是因為如此,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程寶庫一直希望國家出台一個明確的專項立法—《反商業賄賂法》,通過鼓勵舉報者、加大處罰力度等打擊外企行賄。“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公平、幹淨的市場環境,提高市場的效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能成功運作。”

  “不得不承認,外企在中國商業賄賂是一個長期存在的現象,而且一直以來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程寶庫告訴時代周報。

  有國內反商業賄賂諫言者之稱的程寶庫向時代周報分析,許多外企在其本國行賄行為的公開化程度相對低得多,但在中國已是“公開的秘密”,這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缺乏很明確的專項立法。”程寶庫認為,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看,我國不僅沒有《海外反腐敗法》,連涉及國內的《反商業賄賂法》和《反腐敗法》等專門法律都沒有。雖然在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刑法》也規定行賄罪最高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法規對商業賄賂缺乏具體的司法解釋,特別是商業賄賂花樣繁多,因此,實施效果並不好。

  “二是中國市場環境不規範之處仍然很多。長期以來,吸引外資是各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有的地方對外企幾乎是予取予求,根本談不上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控,有時候甚至在招投標上大開方便之門。”在程寶庫看來,立法上的諸多缺失,正是中國“新興+轉軌”經濟的特點之一。

  此外,中西方法律標准之間的差異也“助長”了行賄行為的滋生。“西方法律內容清楚,立法目的規範—保證市場的公平秩序,而我們在這些方面清晰度不夠。在美國,行賄等問題的暴露可能會令企業家傾家蕩產,而在中國走過場、走形式的機會更多些,因此‘許多企業和個人願意以小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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