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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改革的權利細節 | |
http://www.CRNTT.com 2013-01-28 08:59:09 |
文章稱,深圳通過國有化而轉化土地使用權的做法,很難說是對農民的剝奪。相反,這使農民的使用權獲得了強化。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不但可將這一得到強化的土地使用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也可為第三人設定次一級的土地使用權。 實際上,這種權利在法理上並非基於國家所有權產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是土地被國有化後由原有土地所有權轉換而來的使用權,或者說,是一種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形式表現出來的“所有權”。 這樣,隨著深圳改革的不斷完善和深入,將來可預見的是,中國的土地權利體系中,現在的國家所有權將徹底恢復其公權本色,而財產權的種類將包括類似於所有權的無期限、可自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現有的有期限限制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特定身份主體終身享有但不可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三類。 另一方面,方案中工業用地的使用權人,強調的是原有經濟組織的繼受單位,即從原來集體經濟組織轉化而來的現在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新集體。可見,集體雖喪失了土地所有權,卻獲得了作為其轉化形式的無期限限制,以及可自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這意味著依照這一方案實施的集體土地國有化,不是要消滅集體,更不是剝奪集體對土地的權利,而是將集體土地的權利從所有權轉化為使用權形態,從而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並軌的基礎上,盤活集體資產,實現集體土地和資本的對接。 不僅如此,方案還明確了轉讓和出讓的掛牌方式。無疑,這種有形市場的競價方式,可有效避免集體財產處分中的貪污等不法行為,有利於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文章指出,當然,改革還很粗糙,某種程度上還有不公平。例如,其範圍仍局限於合法工業用地。所謂合法工業用地,按有關解釋,是指經深圳市政府劃定的原農村用地紅線範圍內的工業用地以及工商用地100平方米/人,居住用地100平方米/戶,公共設施用地200平方米/戶指標範圍內的土地。可見,深圳並沒有將農民原有的全部土地予以轉化和賦權,而是劃定了範圍。範圍外的原集體土地,毫無補償地歸於國家,顯然是不妥當的。 另外,方案規定,出讓和轉讓的收益在國家和原集體經濟組織的繼受單位之間分配,國家占有的份額超過50%。固然土地增值很大程度上源於國家公共資源的投入,國家因此有權分享土地增值,但這一分享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因何要把土地收益上交國家,是稅還是費?這些都語焉不詳。不過,既是試點,一切都是探索,自然不能求全責備。 文章最後說,通過賦予農民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中國解決了農民的生存問題。但土地雙軌制和權利的身份性也阻礙了土地市場形成,農民被排除在城市化發展之外。要使農民更多分享城市化過程中的土地增值並盤活土地,真正實現土地和資本的市場化配置,就必須克服雙軌制,建立可轉讓的統一的土地使用權體系。深圳的土地改革,其探索價值就在於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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