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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田飛龍析香港外籍法官爭議 | |
http://www.CRNTT.com 2017-03-17 00:02:58 |
田飛龍對中評社強調,香港國際大都市以及中國特別行政區的雙重身份,決定了香港法治具有雙重屬性。前者使其從屬於“普通法適用地區”;後者使其成為中國整體法律秩序的一部分。這種雙重屬性自回歸以來即有內在張力,1999居港權案中呈現過香港司法權對中央管治權的憲制挑戰。在香港法治運行較為穩定、社會較為安定之時,外籍法官及其普通法國際身份不會與基本法的國家法屬性產生明顯衝突。一旦香港陷入社會運動,法治運行遭到激進運動的挑戰時,二者關係就會產生強烈波動,法官的國籍身份及其政治忠誠就會成為一個相關性因素。 田飛龍指出,外籍法官是港英殖民遺產的一部分,是港英當局為避免香港本地法律人才過快成長從而妨礙其殖民統治的一個策略,是為了防範本地法律人才在司法體制中的成熟以及就位。因此,香港要高度自治,就不應該繼續長期依賴這樣一個殖民遺產,其司法改革需要先邁出“司法本地化”這一步,接著需要解決本地司法與基本法秩序及國家法體系的銜接與整合問題,即“國家化”改造,否則純粹的本地法官也可能危及基本法中的一國法益。兩步走完,香港司法才真正具備了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才能成為中國整體法律秩序的有機組成部分,基本法預設的司法主權亦能獲得充分保障。 “香港司法並未真正獨立,外籍法官妨礙了基本法之下中國司法主權的完整性建構。”田飛龍坦言,外籍法官只是香港回歸工程的一部分,留任主要是功利性的實用主義考慮,是為了保障香港法治連續性及持續繁榮穩定。但作為普遍的制度性原則,香港司法需要遵從民主憲制下主要由本籍人員充當公職人員的政治慣例,逐步走出對外依賴的過渡狀態,確立香港司法的自主性。“目前外籍法官的制度,顯然有一些反客為主,是一個不正常的形態,需要在2017之後逐步改變,也就是兩步走,先本地化,後國家化,按照基本法最終實現司法主權在中央、司法審判權在地方的憲制格局,以充分符合一國兩制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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