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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廼強:“中央干預論”可以休矣! | |
http://www.CRNTT.com 2017-06-25 00:21:16 |
劉廼強表示,“中央干預”是個偽命題,中國是個單一制國家,所有權力都在中央,香港本來是沒有任何權力。“我國恢復行使主權之後,把某些權力通過《基本法》授予特首領導的特區政府。用《一國兩制白皮書》的說法:‘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劉廼強認為,中央對香港既有全面管治權,“干預”這說法根本無處安立。 劉廼強指出,根據《基本法》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這是我們一般說的“雙首長制”,特首由香港市民選出,向特區負責,同時由中央任命,並向中央負責。 “中英談判,中方堅持對特首有實質性任命權,相持不下,弄到市面出現恐慌,港幣匯率大跌,最後英方接受了,才達成《中英聯合聲明》。對於特首的產生,國家的立場是一貫的,因為中央最終要任命特首,所以一定要管他的整個產生過程。於之前特首普選的討論中,這立場也很突出,中央堅持要守前門,以免最後出現不任命的尷尬情況。這回中央於特首選舉提名前半公開的以不同方式表達它支持誰和不接受誰,只不過是中央有實質性任命權這自中英談判以來一直堅持立場的邏輯引伸,完全符合《基本法》,內外反對勢力都難以就此發酵。”劉廼強說。 他提到,至於《基本法》第22條,相關條文是這樣寫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值得注意的是,它並沒有約束中央人民政府。 劉廼強表示,整個《基本法》第2章提及香港特區自治範圍或自行管理的事務,除駐軍不得干預的“地方事務”外,都有前置詞:“依照本法”或“根據本法”或“本法的規定”。這就說明:香港自治範圍或自行管理的事務須由基本法規定,該法規定由特區自治或自行管理的事務,都由特區管,中央各部門和內地各地方都不得干預。換言之,屬香港特區管的,或中央各部門和內地各地方都不得干預的,僅限於基本法規定的特區自治範圍或自行管理的事務。也就是說,基本法未規定的不受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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