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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釣魚島列嶼是中國領土 定能完璧歸趙

http://www.CRNTT.com   2016-04-09 00:15:32  


 
  日本所謂“實際控制”,違背國際法,屬竊土盜海侵略行為,非法無效。

  1972年5月15日,美日私相授受,將不是日本領土的琉球群島和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二者施政權(並非主權)“移交”給日本,這是一樁嚴重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和嚴重違反有關國際法的非法交易,且是一個肮臟違法的秘密金錢買賣,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1971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中就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政府把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等島嶼私自交給美國,美國政府片面宣布對這些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這本來就是非法的。”“現在,佐藤政府竟然把日本侵略者過去掠奪中國領土的侵略行動,作為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主權”的根據,這完全是赤祼裸的強盜邏輯。”“中國人民也一定要收複釣魚島等台灣的附屬島嶼!” 

  從1972年起,日本憑借其海空軍實力,四十多年來,一直對中國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進行所謂“實際控制”,圖謀再度侵占。而中國從來不承認日本的所謂“實際控制”,如今,中國海警艦艇和戰機,已常態海空巡航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宣示和行使中國主權,就是堅決反對日本的所謂“實際控制”,捍衛中國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主權。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自古屬於中國管轄並行駛主權,為中國固有領土與海域,日本政府妄言釣魚島列嶼是”日本固有領土“,其謊言早已被駁得體無完膚,而日本所謂“實際控制”,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

  在法理上,日本的所謂“實際控制”是基於所謂“時效取得”制度。但國際法中的實際控制,只對無主地有效,。然而,釣魚島列嶼並非無主地,乃是中國固有領土。

  國際法中的“時效取得”制度。來自羅馬法中“物權取得時效”。它是一個在足夠長的時期內對於一塊土地連續地和不受干擾行使主權,不被他國反對或不被外來因素中斷時效。但對時效取得的期限多久,並無明確界定。

  其實,琉球群島主權也不屬於日本。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日本需要放棄以武力所攫取的琉球群島,琉球群島是在《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的日本主權範圍之外。日本在無條件投降時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

  二戰後美國托管琉球群島,按國際法規定,美國應該上琉球複國。美國未獲得《波茨坦公告》其他締約國中、蘇、英同意,一國擅自決定,並秘密以三億二千多萬美元,將琉球群島及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的行政權(不是主權)作交易“賣給”日本,於1972年5月15日“移交", 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何況是秘密金錢交易,更屬違法無效。

  由於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主權屬於中國,而琉球群島主權又不屬於日本,故而,日本所謂“實際控制”的論調,已喪失其立論依據(基礎),乃是不合法和無效的。

  從1971年起,40多年來,中國政府不斷向日本政府提出強烈抗議,譴責日本侵犯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列嶼及其海域主權,堅決反對日本的所謂“實際控制”。例如,1972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中,就嚴正指出:"不久前,美、日 兩國國會先後通過了“歸還”沖繩協定。在這個協定中,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釣魚島等島嶼劃入“歸還區域”。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美、日兩國政府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劃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

  從1970年起,兩岸四地中國人民和海外華僑華裔,不斷開展保釣行動,其間掀起兩次聲勢浩大的全球華人保釣運動,震撼全世界。1970年9月2日、1996年10月7日、2004年3月24日和2012年8月15日,中國保釣勇士四次成功登上釣魚島,插上中國國旗,宣示中國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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