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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大法官解釋”制度需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17-07-02 00:13:52  


加強對台灣“大法官解釋”制度的研究,有現實意義。
  中評社香港7月2日電/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博士生游志強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6月號發表專文《台灣地區“大法官解釋”的制度沿革和計量研究》,作者認為:“台灣地區‘大法官解釋’制度至今已經運行六十九年,在這一過程中,台灣地區‘司法院’不斷發展和完善‘大法官解釋’制度,‘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律及命令的技術逐漸嫺熟,其‘憲法守護者’的身份更加明確。固然‘大法官解釋’制度還存在著諸如文本簡短、表意不明、聲請標的窄、可決門檻高、解釋執行難等問題,但這一制度對推進台灣地區法治進程和維護台灣地區人民的基本權利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大法官解釋’豐富的案件類型和解釋方法,一方面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另一方面也為我們研究‘大法官解釋’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素材。特別是隨著兩岸民間交往格局日益多元、複雜,‘司法院’出台的相關“大法官解釋”成為規範和保障大陸人民在台權益的重要法律規範,且當前兩岸關係發展前景並不明朗,對‘大法官解釋’制度展開基礎性研究顯得尤為重要。”文章內容如下:
 
  台灣地區“大法官解釋”制度的文本依據是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制定並公佈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五五憲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79條規定:“司法院有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第140條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抵觸,由‘監察院’於該法律實行後六個月內,提請‘司法院’解釋,其詳以法律定之。”第142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這些規定被1947年公佈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沿用,“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二項、第171條第二項、第173條的相關規定成為台灣地區“大法官解釋”制度的直接憲法依據。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憲法”、法律及命令的統一解釋權由台灣地區“司法院”享有。“司法院”對“憲法”、法律及命令的解釋採用解釋例的方法,予以統一編號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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