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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的企業神教

http://www.CRNTT.com   2010-05-25 12:09:10  


 
  亟待立法有效懲罰性騷擾

  宋山木案並非普通強奸案,而是典型的職場性騷擾-性侵害,比起那種陌生人之間的性侵擾,個人更加難以防範和抵抗這種職場性侵擾,因為職業是大多數人必須面對的,職業發展的機會,也是大多數人生活的支點。

  對於職業領域的性騷擾和性侵害,衆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發達地區和發展中地區)都進行了細致、可訴的立法。立法的出發點,是保障平等就業機會和提供勞動者安全的環境。但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律對性騷擾明確作出規定,只是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而這部法律的倡導性多於強制性。到現在為止,國內就職場性騷擾而起訴的案件中,沒有以“性騷擾”為案由立案的,因為最高法院的立案案由中並沒有“性騷擾”。

  由於缺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程序上可操作的規定,國內的性騷擾案件除了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基本上以證據不足而敗訴;而勝訴的案件,多是損害後果嚴重的,如貴陽某供電局女員工訴上司以解雇來脅迫猥褻的,是史上最高的賠償額——三萬多元,但當事人已經患上精神分裂症,賠償與損害仍不成正比。

  法律上的風險和成本極低,這就是宋山木這樣的上司,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對女下屬實施侵犯的根本原因。讓人憂心的是,在我的報道“山木王朝”發表後,不少朋友發來信息,表示企業掌門人對女員工性騷擾、性侵犯廣泛存在,還有人指名表示“某些企業”也跟山木公司類似。在本報讀者投票中,2743名、占85.99%的讀者認為“國內公司下屬被上司潛規則現象很常見”。

  中華女子學院曾經做過3000個樣本的調查,結果顯示,性騷擾約三成發生在工作場所。由於這種性騷擾取證困難,法學界曾經建議在反性騷擾的相關立法、司法解釋中明確和強化雇主的責任,以減少職場性騷擾的發生。

  以宋山木案為例,羅雲等受害者不僅有權因受到宋山木個人的侵害而追究其個人的責任,也應有權利向雇主山木集團求償。山木公司沒有提供給員工一個安全、尊嚴的工作環境,並讓她們遭受了嚴重的生理和心理傷害,如同企業應該但沒有做好勞動保護,因而讓員工遭受工傷一樣,必須為此付出代價。

  規定雇主責任並非遙不可及。先且不提歐美國家的公司可能為性騷擾官司做出巨額賠償,我國台灣地區近年來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工作,規定了職場性騷擾的雇主責任:如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等處理機構內的性騷擾事件有不當作為,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大陸也有大量外企和跨國機構,內部也按照國外的慣例,設置了性騷擾的內部投訴和處理機制。在被撤銷前,北大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也在協助企業內部建立性騷擾防範機制方面做出了有價值、可操作推廣的實踐。

  這都是可以複制和進行立法強化的經驗,不僅僅是對員工的保護,對企業的社會聲譽和經濟利益,也是重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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