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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剛案中案謎局 | |
http://www.CRNTT.com 2011-05-09 12:06:16 |
一方聲稱“沒辦錯案”,一方指責“栽贓陷害” 證據和疑點的較量 2011年05月05日11:08 環球人物雜志 《環球人物》雜志記者 張建魁 張雷 警方的三個半證據 保定警方最初是如何把華電小區入室搶劫案鎖定到石家莊青年王朝身上的呢?2011年3月22日,保定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剛,專門對王朝的母親楊惠賢回答了這個問題。 他說,辦案人員是從報案人陳英茹的問訊筆錄中找到綫索的。 陳英茹在問訊筆錄中稱,搶劫她的男子大致在那天12:10—12:50之間,接聽了三四個電話。於是,警方著手尋找那段時間內在該地通話三到四次的手機號碼。排查一遍,警方未發現可疑號碼。 “後來才意識到,我們忽略了非本市但案發時在保定漫游的號碼。”李剛說。 重新排查後,警方鎖定了一個“139××××1190”的石家莊手機號碼。該手機不僅在那個時段通話三四次,而且手機所使用的基站為華電小區的基站。搶劫案就發生在華電小區。 於是,警方根據移動公司提供的通話單上的基站地點,勾勒出“139××××1190”手機在2006年8月11日那天的行蹤圖:早晨8點前後從石家莊出發,於上午10點前抵達保定市區,12:10—12:50之間曾有3次通話記錄,下午兩點半又回到了石家莊。 李剛說,為了防止抓錯人,他們還與這一號碼前後通話的十多個人進行了核實,證實此號碼確實一直為犯罪嫌疑人王朝所使用。 警方提供的這個通話單,也就成了日後法院判決王朝案的“三個半”主要證據之一。 “三個半證據”的第二個是,警方稱在陳英茹家劫匪留下的酒瓶上,提取了一枚指紋,與王朝的指紋吻合。第三個證據,警方稱調取了一段高速公路監控信息,證實:一輛車牌尾數為“937”的小型車,於2006年8月11日早8點,從石家莊上高速,9點半從保定下高速。當天13點半,這輛小型車又從保定上了高速。而王朝那天駕駛的車輛,車牌號剛好是“冀AW5937”。另半個證據,是在2007年9月3日王朝案第三次庭審時,李剛走進法庭,當庭呈上的一份新的證言。那是一份當天淩晨3點,幹警王小龍從石家莊一位證人處取得的證言,證明王朝曾告訴他2006年8月11日上午自己在保定。但後來,這個證人又翻供,稱原來的證詞是保定警方“誘導”他說的。王朝告訴他“在保定”的話,是8月11日前幾天說的。所以,這只能算是“半個證據”。 高院提出的14個疑點 2007年12月20日,保定北市區法院一審宣判後,王朝不服,提出上訴。保定中級法院於2008年1月14日二審(終審)做出判決,維持原判。 王朝和母親楊惠賢不服,多次提出上訴。 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級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充分。指令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2010年4月26日,河北省高院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王朝犯搶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該案由高院進行提審。 同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裁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保定市中院再審時未通知被告人王朝的辯護人到庭,程序有誤。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銷保定市中院再審刑事裁定、保定市中院終審刑事裁定和北市區法院初審判決,發回北市區法院重新審判。 一份河北省高院對搶劫案意見的材料顯示,省高院對此案提出了14個疑點,包括被害人是否辨認過被告人,案發具體時間和持續時間有疑點,被告人是否持槍,酒瓶和指紋提取有疑點,王朝沒有作案時間,等等。 其中,衆多疑點中關鍵的一點是,省高院認為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 沒有作案時間(案發時王朝正在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這一點也是王朝和楊惠賢賴以上訴的“最硬”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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