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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跡開發,商亦有道

http://www.CRNTT.com   2011-05-19 10:28:40  


 

  對於私人介入文物保護,意大利法律明文規定:無論所有權和使用權是誰,不經中央政府批准不得任意改變建築的外觀和結構(包括電路、下水道的改建);未經政府批准不得出售,如出售必須優先賣給政府;修繕時可以向政府申請補貼,最高可以補貼100%。如果修繕或改造未經中央政府批准,當事者將面臨嚴重處罰:一是由中央政府派專家按照遺產原樣予以修複,所修複花費的資金全部由破壞遺產者支付;二是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五、美國:企業及個人參與開發可免稅

  1966年至今吸納民間投資250億美元進行建築物保護性修繕

  美國的遺產保護曾經歷了曲折,二戰後在大規模的城市更新運動中,政府的土地開發和房屋改造破壞了很多古建築。吸取教訓後,美國國會於1966年通過了《國家歷史文物保護法》,1976年成立了“保護歷史文物基金會”。自1966年起,美國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登記,由國家公園管理局進行管理。

  為了鼓勵各界和個人參與保護文化遺產,政府實施了稅收減免政策,企業,開發商及個人,只要登記修繕歷史遺址,都可以享受免除國家20%的優惠政策。自1966年至今,總共已吸引民衆投入250億美元進行建築物保護性修繕。民間組織“拯救美國”過去8年里向美國38個州的133個項目共提供了2460萬美元的資助。

  結 語:商業化并不是文物保護的天敵,但契約化管理和公開透明的機制的缺失,讓建福宮開發“畫虎不成反類犬”。

  (來源:網易評論《另一面》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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