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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戰爭:中國獨扛美日歐

http://www.CRNTT.com   2012-03-22 09:28:33  


 
WTO爭端訴訟並非壞事

  王曉岷看來,美國有很大的勝算。“不僅僅是稀土案件,在過去的這幾年,我們提起的8-9起行動案件中美國都是勝訴的,美國有很大的勝算。”他表示。

  據悉,世貿組織要求各成員原則上不得對商品的進出口實施配額、許可證等數量限制措施,該原則體現了世貿組織鼓勵貿易自由化的主張。與此同時,WTO協定裡對成員國採取非關稅措施限制進出口貿易也規定了例外。

  中國在加入WTO時,就在簽署的議定書中列出了84種產品的出口可以援引“例外條款”加以限制,不過,稀土並不在此範圍之內。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魯曉東博士認為,一國在限制產品出口方面主要會採取兩種措施,一種是出口關稅,另外一種是出口配額制度。由於稀土並不在GATT(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附件6中的84種可征出口稅的產品中,因此出口稅是屬於違反WTO規則的。但是,使用配額限制稀土的出口並未與WTO規則抵觸。

  對於美國方面的說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副院長屠新泉在接受時代周報採訪的時候表示,中國的稀土出口配額政策是有一定依據的。“因為我們是為了保護可耗盡的自然資源,而且我們同時實施了出口配額和國內生產配額,這是基本符合WTO關於使用出口配額的例外規定的。”他說。在他看來,WTO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其宗旨是推動全球的自由貿易。其努力的重點還是在進口壁壘的削減上,對於出口產品這一環節,其規定是極其模糊的,中方勝訴的機會還是有的。

  根據WTO相關的條款規定,為實現保護資源和環境等合理的政策目標,成員國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出口限制。

  長期關注WTO相關問題的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國際經貿學院副教授聶聆認為,“WTO的許多例外及免責條款以及貿易救濟條款,使得WTO成員在必要時能夠對本國產業進行適度的保護。因此,市場開放與適度保護是同時適用的,市場開放只能是適度的。中國並沒有正式宣布停止出口稀土,所以,指責中國政府壟斷稀土資源並將稀土作為政治施壓的工具的論點根本沒有事實依據。”聶聆指出。

  此外,WTO規則對出口限制的約束力並不強。世貿組織要求各成員原則上不得對商品的進出口實施配額、許可證等數量限制措施,該原則體現了世貿組織鼓勵貿易自由化的主張。但WTO協定裡用“按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使世界資源獲得最佳利用“代替了GATT1947序言中”使世界資源得以充分利用”。

  按照聶聆的觀點,中國限制稀土資源出口是符合GATT1994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規定的,即“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採取或實施以下措施:……(g)與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稀土作為一種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屬於可用竭的自然資源,GATT1994第20條(g)項條款為中國政府的舉措提供了WTO規則的依據。

  “中國需要運用WTO規則抵制衝擊,而且今後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與其他WTO成員的貿易爭端會越來越普遍。然而,WTO爭端訴訟不一定就是雙方貿易關係的惡化。在WTO爭端解決機制成立到2011年6月底,發生在美國與歐盟之間的案子就有51起,這不影響他們之間的親密夥伴關係。其實,中國適當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冷卻雙邊貿易摩擦的一種有效手段,可以避免直接的貿易戰。”屠新泉最後表示。

  來源:2012-03-21 23:20:46 時代周報 記者 馬歡 實習生 王媛 覃夢奇 發自廣州

  (基路亞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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