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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反腐敗的“制度籠子”

http://www.CRNTT.com   2013-04-22 14:19:35  


 
  即便對這有限的權力,新西蘭也通過健全的法律把它關進了“制度籠子”。1982年《政府信息法》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政府所有事情都必須公開。尤其是,決策徹底公開透明。政府在制定、修訂法律,出台某項政策或決定某項工程前,必須將有關草案、背景和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例如,努圖努阿市政府為適應旅遊市場需要,決定上馬生活用水和污水處理工程。按照有關規定,項目主管將工程的所有情況向市長助理報告,市長助理再向市長報告,然後在議會討論通過形成這一項目的法律文本,這之後再由不同部門進行實施。項目建設長達10年,工程的每個細節都通過各種途徑向公眾公布,以便投資人及公眾監督。如今在新西蘭,政府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都會尋找主動公開的途徑,社會發展部副執行官布林.甘迪認為,決策過程的公開實質上是民眾參與的強化。

  不僅政府的運作高度透明,嚴密監督政府的議會,也公開透明,它的所有正式會議都對公眾開放,議員發言通過廣播、電視等同步向全國播出。

  預算制度也是關鍵的“制度籠子”之一。根據1989年《公共財政法》,議會的每筆撥款必須有明確的目的,並按部門向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所需的費用計算,且以應收應付制為基礎加以核算。同時,議會撥款沒有預算外支出。更新資產,必須首先從本部門的資金中支出,不夠,才能申請議會增加撥款。議會如此嚴格地監督政府預算的執行,不僅使政府使用納稅人的錢完全透明,還能全面考核政府部門預算執行的目標及績效。 

  獨立監督,立體監督

  政府公共管理的體制,以及權力運作的公開透明和預算執行的嚴格規範,是宏觀的制度基礎。廉政建設上,新西蘭同樣不乏管用的“制度籠子”,那就是完善獨立的監督機構和嚴密立體的監督體系。

  新西蘭設有獨立的反腐敗機構,主要有議會行政監察專員公署、審計署和反重大欺詐局。1962年成立的議會行政監察專員公署,它的任何“動作”政府都無權干預,更不隨政府的更迭而更迭。行政監察專員每年都要多次到地方巡視,巡視前還通過媒體廣而告之,接受公眾投訴並進行調查。它也明確重點監督對象,即警察署、移民局、事務辦這樣的重要部門、重要崗位。辦案的客觀、公正性和良好的工作效率,使行政監察專員公署擁有相當的公信力。

  審計署同樣只對議會負責,不受政府任何干擾。2006年8月,審計署的一份報告指出,在2005年的大選中,除了進步黨以外,其他的政黨都涉嫌非法使用納稅人的資金用於在大選期間的宣傳和廣告費用,工黨和國家黨這兩大主要政黨尤其嚴重。報告一出,猶如“平地一聲雷”,引發了巨大的輿論風波。2010年房屋部原部長希特利的購酒腐敗醜聞,也是由審計員發現的。審計員在對希特利的報銷賬單審計時,發現了問題,並立即“把這一重大發現向審計長作了匯報”,審計長也“感到事態嚴重”,認為“如果這是公款私用,將是一起十分嚴重的腐敗事件”,立即“立案調查”,並迅速報告給了議會。終於,這一“天大的腐敗”東窗事發。

  反重大欺詐局成立稍晚,1990年組建,也是獨立的組織,擁有《反重大欺詐法》賦予的強大權力,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對政府高級官員和各級公務員進行立案調查。

  這些反腐敗機構以及司法機構共同發揮著有力的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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