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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反腐敗的“制度籠子”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22 14:19:35 |
新西蘭對媒體的輿論監督“呵護有加”。該國媒體自成體系,往往扮演反對黨的角色,與政府“對著幹”。常有專職記者整天盯著政府,發現問題,就窮追不舍。因此,政府官員對輿論都非常在意,每天早上必先瀏覽當天報紙的頭版,因為頭版的內容基本是揭露問題的批評性報道,如果官員上了頭版,那就“情況不妙”,一般情況下就得乖乖申請辭職。媒體就這樣通過曝光政府及其官員的“負面新聞”,達到制約公權力的目的。希特利那“天大的腐敗”就是因為媒體連篇累牘的報道,才導致婦孺皆知,舉國震驚。 新西蘭還對民眾的監督制定了保護制度。民眾有權隨時舉報上至總理下至普通公務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證據不足也可舉報,沒有誣陷罪之說。因此,民眾的舉報熱情十分高漲。2004年7月的一天,時任總理海倫.克拉克去南島距基督城200多公里的一個小鎮參加活動,當晚7時她要趕回首都出席國際橄欖球錦標賽開幕式。但她當時所在的小鎮沒有機場,必須在一個半小時內趕至基督城飛赴惠靈頓。為趕機,克拉克的車隊一個半小時內疾馳了200多公里。然而,按照交通法規,在一般公路上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經過城鎮、鄉村時,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克拉克的車隊顯然超速了,這引起沿途居民的強烈不滿,紛紛向警察舉報。警方調查後,以危險駕駛和其他幾項罪名對克拉克的隨行人員包括司機和保鏢提起訴訟,一幹人分別受到了制裁。 與此同時,新西蘭人崇尚平等,官員沒有特權,只要找個小小的理由,幾乎誰都可以與總理通話,甚至約見總理;至於部長、市長,則隨時可以相約或直接見面。政府規定,公務人員有義務接受公眾的約談,有責任向公眾解答和說明公眾詢問的事情。由於民眾與官員的聯繫渠道非常暢通,雙方都能及時了解彼此的情況,這有助於政府廉潔高效運行。 公務員腐敗成本高昂 新西蘭在公務員管理體制和隊伍建設上,同樣重視制度的作用,在隊伍建設上主要有《國家部門法》和《雇傭關係法》,在廉政建設上主要有《公務員行為準則》。 新西蘭設有獨立於政府的國家服務委員會,負責招聘公務人員,包括政府部門的首席執行官。國家服務委員會向社會公開招聘時,用人單位不得參與招聘。同時,由部門首席執行官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所有人、財、物,代表政府與本部門的公務員簽訂雇傭合同,確定完成本部門任務和工作所適宜的組織機構和管理模式,由此,與部長形成權力制衡。 公務員在工作中若出現責任事故或考評不合格,一般都會辭職或遭解聘。 《公務員行為準則》強調“敬業、廉潔和政治中立”三大原則,把促進團結和與不正之風作鬥爭列為公務員的道德規範。同時,設有“避免利益衝突或影響廉政”的條款。2010年,擔任少數民族事務和婦女事務部的首位華裔內閣部長黃徐毓芳不得不宣布辭職,就因為涉嫌利益衝突。議會有一項規定,任職多年的國會議員(內閣部長均為國會議員)和配偶出國旅遊度假,可獲數額不等的政府補助,但旅行期間不得進行經營活動。作為14年的老資格議員,黃徐毓芳享有這一待遇,然而,她和丈夫2008年底在海外旅行期間,丈夫從事了經營活動並簽下一筆訂單。這就觸犯了避免利益衝突原則。於是,黃徐毓芳在醜聞曝光後的唯一選擇就是辭職。總理約翰.凱伊在深表遺憾之際,也認為“這是一項適當的舉措”。 在新西蘭,只要涉嫌利益衝突,下台是“沒商量”的事。國會議長僅僅因停車被罰然後用國會的一紙信箋陳述原委,就被看作利用公權影響私事,最終辭職。國家警察總監因超速被巡警發現並攔截時“不由自主”地出示工作證件,巡警得知是自己的最高上司後,沒有處理便放行,事件曝光後,警察總監也不得不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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