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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查劉志軍案中的“神秘人物”

http://www.CRNTT.com   2013-06-20 12:15:04  


 
  退一萬步來講,雖然中國刑法目前沒有性賄賂的規定,但是根據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的批准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5條的規定,凡是直接或間接向公職人員不正當好處,以影響該公職人員作為或不作為的都規定為犯罪行為,而公職人員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收受不正當好處的,以作為其執行貨不執行公務的條件的,也被認為是犯罪。這其實已經把非物質利益納入了賄賂犯罪的範圍。作為一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自然成為中國的法律淵源,對中國公民都具有約束力。

  當然,在國外,法律如果遇到前所未有的疑難、和現在有法律相違背或條款列入不明確等案件,會請大法官釋法,我們中國呢,如果沒有,是否應該由最高法來進行司法解釋呢?

  事實上,劉志軍案在社會上觀感已極差,網絡一片籲聲,如果性賄賂又不入罪,恐怕影響將更壞,而對於教育和引導其他官員,又將是極其不良的示範,提請有關部門注意,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絕不可因人因事而區別對待,要不,法律的尊嚴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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